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市《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这是本市自2012年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以来的第五次修订,顺应全球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以及跨国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新版的外资总部政策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类型、认定标准、便利化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按照“找准需求、摸清问题、精准施策”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优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规定》首次定义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将营业收入占比和规模纳入认定标准的量化指标,体现事业部总部的经济贡献度;扩大总部型机构和事业部总部申报主体范围,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型机构或事业部总部;明确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明确事业部总部申报企业须在本市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要求申报企业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是完善总部企业支持举措。本次修订在投资和跨境资金使用、通关便利、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更新完善了相关政策表述,提出了更多有力度的支持举措。比如,为总部企业设立跨境资金池提供适配服务;探索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化的海关信用培育认证模式等。
三是完善动态评估机制。坚持“认定鼓励”与“动态评估”相结合,通过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等方式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履行总部职能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二十条,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第一条)政策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部分(第二条至第八条)关于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包括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事业部总部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认定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和动态评估等。
第三部分(第九条至第十八条)关于鼓励和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措施。第九条为资助和奖励,市区两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第十条为资金运作与管理,在跨境资金池、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第十一条为贸易便利,支持企业开展离岸贸易、分拨中心、保税维修等新型国际贸易,优化诚信企业退税服务,优先培育重点总部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第十二条为科技创新支持,支持企业申请政府科研项目,列入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享受通关便利;第十三条为商事登记,便利企业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第十四条为项目投资,支持企业在沪投资重大项目,并提供“一站式”服务;第十五条为人才引进,为企业人才就业、落户、参与职称评审、参评白玉兰友谊奖、子女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第十六条为出入境便利,为企业相关人员办理出入境、申办在华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第十七条为知识产权保护,推荐企业涉外商标纳入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提供异地维权保护协作;第十八条为服务支持,明确市区两级总部服务机制,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总部企业发展措施。
第四部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政策的参照适用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