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新修订的《若干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条例》)的授权,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若干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23日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条例》,2016年7月8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总体来看,《若干规定》实施情况良好,对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政策保障作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同时,要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为了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完善和细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政策,迫切需要修订《若干规定》。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修订稿)》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完善育儿假;二是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三是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四是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五是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一)关于完善育儿假。为了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子女,《人口计生条例》增设了“育儿假”,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为了进一步增强育儿假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层执行,《若干规定(修订稿)》细化了育儿假,第三条中规定:“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关于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原《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上述条款在“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列支渠道方面不够准确,容易理解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社保基金支付。因此,《若干规定(修订稿)》对此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对于婚后无子女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规定,相应作了修改完善。
(三)关于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条例》第四十条删除了“未满16周岁之前”的年龄限制,因此,《若干规定(修订稿)》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金)、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条款中相应删除了“未满16周岁之前”的年龄限制。
(四)关于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因此,《若干规定(修订稿)》新增了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方面的内容,一是计生特殊家庭医疗帮扶;二是计生特殊家庭援助服务;三是计生特殊家庭养老服务;四是计生特殊家庭其他帮扶。
(五)关于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2017年3月23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2017年4月1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细化了两项制度。《若干规定(修订稿)》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将原《若干规定》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区县”修改为“区”。同时,《若干规定(修订稿)》对条款进行了调整。
三、关于施行日期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2021年5月3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