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市从2007年起设立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市政府于2007年、2009年、2013年、2018年先后四次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其中,2018年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底到期。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新一轮修订。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其他事项、附则等六章共22条,执行期为5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主要对以下条款做了调整:

  第三条“支持对象”。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为此,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分支机构除外”表述,调整为“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使用范围”。根据市财政局安排,从2022年起,原纳入引导资金总盘子的切块资金(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和文化创意专项),不再纳入引导资金总盘子。为此,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产业发展。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订”表述。同时,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十三五”时期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增加了“十四五”期间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第六条“支持方式”和第八条“区级支持”。原《管理办法》中明确各区必须设立区级引导资金,并对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项目给予支持。考虑到各区实际施行的产业政策,此次修订不作强制要求。为此,第六条删除了“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表述;第八条调整为“各区可根据需要制定区级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本区域内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原《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6号)要求,评审工作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部门预算。为此,调整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市级引导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附则”。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和文化创意专项不再纳入引导资金总盘子,为此,删除了“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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