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是推动落实《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工作,对照新修订发布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对《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评估与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评估与奖励办法》是我市推动落实《共享规定》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评估与奖励原则、评估与奖励对象、评估内容、评估奖励程序、奖励分类与条件、奖励金额确定、奖励资金用途、资金管理与监督等内容。经综合评估,《评估与奖励办法》对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估与奖励工作的促进作用明显,内容完整有效,适配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现状、管理单位特点以及管理要求,本次对整体框架和内容暂不修订,对照新修订的《共享规定》,规范用语,与《共享规定》保持一致。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对照《共享规定》的规范用语,对涉及的定义、举措、操作等表述规范性方面进行修订,与《共享规定》保持一致,提高政策的严谨度和严密性。
一是对有关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定义表述进行了修订,表述规范性上与《共享规定》一致。对照《共享规定》中第二条中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及用户等三个定义表述方式,对《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的第二条、第三条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描述进行了修订,对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定义的描述进一步规范。其中,《评估与奖励办法》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由原来第三条的“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单台(套)原值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原值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同时,对照定义修改将全文中出现的4处“大型仪器”简称均调整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九条和第十条。另外,为做到全文定义前后一致,避免歧义,将《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第十条中出现的“单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单台(套)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评估与奖励办法》第二条中的管理单位的定义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评估与奖励办法》第三条中用户的描述“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二是对优先购置范围等进行修订,与《共享规定》举措要求一致。按照《共享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获得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在申请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将《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调整至九条第一款,且修改为“获得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在申请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第十二条调整为“对评估优秀的管理单位除发放奖励资金外,颁发年度先进集体荣誉证书;对连续3年评为先进集体的管理单位当年授予示范单位,次年免予现场抽查。”与《共享规定》举措要求一致。
三是对评估奖励程序中结果公布进行调整,与《共享规定》举措要求一致。对照《共享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将评估和奖励结果向社会公布。”将《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第八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评估与奖励结果”。与《共享规定》举措要求一致。
四是对资金用途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与《共享规定》举措一致。按照《共享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和服务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要求,修改《评估与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中“补贴”为“奖励”,与《共享规定》举措保持一致。
五是对评估奖励对象等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操作过程的严谨度和严密性。对照《共享规定》中第十八条的要求“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共享服务评估结果,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的第六条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使用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加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且提供共享服务的,应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对第六条第二款中“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年度评估中”,调整为“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当年度评估中”。另外,对《评估与奖励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及3年内的奖励资格”调整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及以后3年的奖励资格”。
六是对《评估与奖励办法》中所有涉及“市及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等相关描述统一调整为“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区县配套”调整为“各区配套”。修订的条款为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表述规范性上与《共享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