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市制订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编制背景
2021年5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对科学绿化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增进民生福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突出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坚持保护优先,加强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对国土绿化“在哪造”“造什么”“怎么造”“怎么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是指导各地各部门科学推进国土绿化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逐条对照《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对接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出台的系列政策文件,结合上海绿化工作实际和特点,总结固化本市行之有效的绿化经验做法,着力解决制约本市绿化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在哪造”“造什么”“怎么造”“怎么管”等方面对本市绿化建设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围绕“优化城市生态空间布局、提高绿化管理精细化水平”的要求,提出科学推进上海绿化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应该遵循的工作原则。
(二)主要任务
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七项主要任务。
一是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区级绿化相关规划,并与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多规合一。在城市开发边界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落实绿地空间布局,多途径增加城市绿地总量。在城市开发边界外,组织编制造林专项规划,落实最按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造林地块精准落地上图。市、区各部门协同推进城乡绿化建设。
二是规范绿化造林建设管理。规划绿地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开展规划选址,实施造林按照批准的造林专项规划确定造林范围,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造林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减量化地块完成减量后应当实施造林。对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点绿化项目,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是科学务实推进绿化建设。鼓励实施多形式立体绿化,切实推进破墙透绿、拆墙退绿等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工作。鼓励开展农村庭院“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绿化。因地制宜选择优良树(草)种,提倡使用多种混交模式进行植物配置,营造近自然林草植被。加强外来入侵植物防控。
四是提升绿化造林质量和效益。建设林荫道和绿化特色道路,完善“公园+”机制,拓展公园主题功能。因地制宜改造城区绿地,丰富林相,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开展林地分等定级工作,促进林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五是加强绿化资源精细化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工作。完善全市绿地、林地和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监测体系,逐步纳入各级城运中心“一网统管”平台。完善生态功能监测评价和碳汇计量,加强对各类资源动态监测数据的评估分析和成果应用。研究建立生态空间指标体系,完善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六是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树木。各类工程应通过优化选址和方案设计,尽可能做到不搬迁或少搬迁大树。确需搬迁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规范搬迁大树。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及其自然生境,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位置、保护区范围作为规划管理要素在规划大机平台上标注,实行最严格管控。
七是强化资源保护和执法监管。更好发挥林长制牵引作用,坚决杜绝违规毁林(湿)占绿行为。完善生态资源保护制度和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严控生态资源减量,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的审核,尽量不占或少占绿地、林地等生态资源,经论证确需占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占补平衡方案。
(三)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科技支撑等方面,提出了引导和促进科学绿化的政策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