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现行《办法》?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濒江临海,人口、建筑密集,易受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影响,需要全面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现行《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在推进本市气象现代化建设、大城市防灾减灾管理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联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基层防灾意识不高、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也不够明确。2018年机构改革后,新设立的应急管理部门整合了原先相关部门的应急管理、抗震救灾、灾害防治等职责,气象防灾减灾的部门职责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并且成立了市、区两级自然灾害防治统筹协调机构。近年来,国家层面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不断明确新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对《办法》作出修改完善。

  二、《办法》从哪些方面进一步优化气象灾害预防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在“防”。为进一步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办法》规定:一是建立气象灾害普查制度。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增加雷电灾害防御监督检查主体。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增加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检查主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三是增加区域评估要求。明确区域管理主体在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时,应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三、《办法》如何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

  规范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本次修订重要内容。重点单位是指所处地理位置特殊、建筑特性明确、人员密集或者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规模等致灾敏感度高的单位,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法》设专章规定:一是建立重点单位名录。市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致灾敏感因素,确定重点单位名录。二是细化重点单位防御要求。明确重点单位应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建立防御工作档案,增加定期巡查、应急处置等防御职责,并就未按要求履行防御职责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服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鼓励气象行业组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气象服务。四是强化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点单位履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四、《办法》如何优化监测预报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围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办法》作出相应规范:一是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水平。要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值预报等技术,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二是完善四类红色预警应对措施。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增加规定相关单位可采取临时停运、停航、停园等措施。三是完善高温、低温应对措施。增加低温、寒潮预警信号,并要求供水、消防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加强对供水管线、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的检查,落实防冻保暖措施。四是完善台风、大风应对措施。增加要求高空作业、港口码头等场所或者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采取加固临时设施等防护措施。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人员设备转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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