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2月11日)

沪府办规〔20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开展政务大数据体系应用服务创新、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务数据应用创新,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分步推进、防控风险、迭代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3个领域(以下称“首批实施领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市同步试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模式,即以市场主体亮码、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扫码查看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的方式,替代市场主体提交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工作模式。

  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及“合规一码通”模式。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

  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商务经营(如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等场景。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并上线报告开具功能。首批实施领域的出证机关要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验,确保市场主体2020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全面归集共享。开具专用信用报告功能在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线,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同步公布。

  (二)积极开展试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市场主体可自行在网上或线下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对专用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宜,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实施,并建立申诉快速办理机制。根据应用场景需要,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专用信用报告具体涵盖的时间范围和领域。金融领域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需要进一步了解专用信用报告记载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相关市、区部门等办理,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配合。

  (三)推行“合规一码通”模式并拓展应用领域。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功能和专用信用报告开具功能,自2023年7月1日起,同步试行“合规一码通”模式。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实施领域数据全面归集共享。

  (四)全面正式实施。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及“合规一码通”模式,实现市场主体有无违法记录方面“一码通行”。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依法有权查询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信息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数据共享。

  (五)探索扩展应用范围。积极扩展专用信用报告应用范围等,为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提供便利。大力探索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研究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外的省市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专用信用报告涵盖市场主体在外省市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市推行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进落实,研究解决全市面上重大问题。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区、本系统、本单位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并对本单位提供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专用信用报告、“合规一码通”等功能开发上线和全市数据归集共享技术保障。各区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大数据中心等组成的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区级部门和街镇落实相关要求,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二)加强培训宣传。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全市专项培训,保障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全面了解工作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本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要建立全市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要跟踪评估全市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领域

  附件

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领域

(共41个)

序号领域实施批次实施时间
首批实施领域(共23个)
1发展改革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2经济信息化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3商务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4科技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5公安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7规划资源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8生态环境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9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0城管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1交通运输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2农业农村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3水务(海洋)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4卫生健康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5安全生产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6消防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7审计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8市场监管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19地方金融监管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20医疗保障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21公积金管理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22税务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23刑事首批实施自2023年3月1日起
第二批实施领域(共18个
24

文化市场

  (含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体育等)

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25知识产权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26教育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27民政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28司法行政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29财政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0退役军人事务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1国资监管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2统计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3林业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4民防(人防)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5档案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6征兵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7气象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8烟草专卖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39
地震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40通信管理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41机场管理第二批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


分享:

正文pdf下载、相关稿件、市政府领导、政府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