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年2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美术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精神的重要承载。我市高度重视美术馆管理工作,201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规范和促进美术馆健康发展、推动美术馆专业化建设、提升美术馆公共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市美术馆场馆数量、规模和展览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已经形成中国最大的美术馆群。但与纽约、巴黎等国际大都市相比,我市美术馆在机构定位、运行管理、人才队伍、收藏研究、公共教育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了推动美术馆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有必要在充分总结《试行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将其上升为政府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美术馆管理,突出其公益属性和社会效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提升市民文化艺术素养和城市文化品位。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条,分为总则、运行管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社会服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明确美术馆的定义和类别

  《办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尊重国际惯例基础上,参照《博物馆条例》的立法思路,对美术馆的特定内涵予以明确,即主要以近现代以来的美术作品为对象,具有收藏、保护、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等功能,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机构,且根据出资性质将其分为国有美术馆和非国有美术馆。此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具有美术馆性质的艺术馆(院)、纪念馆、艺术中心,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美术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第四十九条)

  (二)规范美术馆运行管理

  为提升美术馆运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办法》一是明确美术馆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要求,包括馆址、展厅、藏品库房、藏品制度和规则、运行经费来源等;二是要求美术馆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术委员会,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三是要求美术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场馆运行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活动安全;四是从美术馆功能定位出发,对其经营活动作出规范,与从事艺术品交易的画廊等商业机构相区别;五是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文物保护等要求。(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三)提升美术馆功能和服务能级

  围绕提升美术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等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办法》一是在收藏研究方面,明确藏品入藏、保管、处置、档案管理等要求,加强藏品研究,发挥藏品社会效益;二是在展览陈列方面,规范展陈内容、展陈方式、展品标识和说明,明确展览审批、备案要求,加强指导监督,推动形成和丰富展陈体系;三是在社会服务方面,明确美术馆开放时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服务收费、秩序管理等内容,推动美术馆提供公共教育,并通过志愿服务、配套服务、传播服务、延伸服务等多种形式,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扶持美术馆高质量发展

  《办法》通过一系列保障和促进措施,营造支持美术馆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是建立美术馆名录,将具备美术馆主要功能、符合运行要求的美术馆纳入名录,便于公众查询。二是明确日常运行经费保障,保证美术馆持续发展。三是明确资金支持政策,对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非国有美术馆,可以通过项目补贴等方式予以资金扶持。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美术馆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五是鼓励国有美术馆与非国有美术馆合作共建。六是明确美术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美术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七是加强美术馆人才培养与评价,畅通职业发展渠道。八是鼓励美术馆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培育文化创意品牌。(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为规范美术馆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明确,一是建立健全美术馆评估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二是制定美术馆服务规范,提升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三是加强对美术馆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四是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此外,《办法》对美术馆违反展陈内容规范要求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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