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沪经信规范〔2018〕2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科委、上海科创办于2022年6月启动了《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修订工作。
此次修订旨在强化《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产业创新引领作用,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桥梁,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为上海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贡献创新力量。
二、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结合国家和本市最新战略任务,借鉴兄弟省市先进做法,总结历年推广经验,经过企业调研、处室沟通、委办协商等阶段,形成《编制办法》,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内容:
1.体现最新要求。一是加强了与科创中心建设条例、“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衔接,重点支持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高端产业。二是增加了关于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推动研发活动产业化,支撑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体现最新要求的内容表述。
2.加强分类指导。一是涵盖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编制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第三点,明确“产品具有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明确了软件类产品确权。《编制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第四点,要求“软件类产品应具有软件著作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确保该产品为申请单位所有。三是加强了生物医药类产品资质审查。《编制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第五点,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具有该产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资质属性。四是明确了申请单位的信用要求。《编制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第六点,明确要求“申请单位信用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3.突出服务导向。一是优化了申报程序。《编制办法》第八条申请材料的要求中,删除了关于提交有关纸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内容,申报工作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二是拓宽了绿色通道。《编制办法》第九条编制程序,明确“对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除发明专利授予时间要求外)的1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无需专家评审”,进一步减少了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