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年底,本市开始试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2022年已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网点覆盖各街镇的租赁服务体系。为了固化试点期间经验做法,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的租赁服务需求,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发布《关于确定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9〕61号),上海市成为全国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地区之一。

  2020年12月,《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支持企业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租赁康复辅助器具,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贴。”2022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2〕10号)要求“优化租赁服务支付制度,丰富租赁产品,使更多需求对象获得物有所值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同时,困难老年人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已纳入《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2023年2月,市民政局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评估发现康复辅具社区租赁工作可以让工作人员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功能情况,科学地指导老年人选择相应的康复辅具产品。老年人使用辅具后,感受到辅具产品对身体功能的改善,减轻了身边照料人员的负担。同时,租赁服务补贴也减少了老年人的支付压力。评估调研中感到,部分75周岁以下老年人因为身体原因对于康复辅具有一定需求,租赁补贴对象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需要围绕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效、运行的流程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推进试点工作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

  二、起草过程

  (一)听取区民政局和租赁服务机构意见。3月28日,组织各区民政局召开座谈会;4月12日,组织召开租赁服务机构座谈会,听取试点期间租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

  (二)会同专家开展读稿。3月29日、4月7日,两次会同专家对《通知》进行读稿。

  (三)同步开展人民群众意见征集。4月7日至30日,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市民政局联合开展“优化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邀您献一计”征集活动,共收到各类建议33条,主要集中在扩大租赁补贴对象范围、增加租赁产品种类、加强租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租赁服务运行方式、租赁服务政策支持、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四个部分。

  (一)租赁服务运行方式。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通过政府支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引导各类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专业机构开展社区租赁服务,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1.租赁服务对象。本市有阶段性康复辅助器具使用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均可按需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补贴。

  2.租赁产品目录。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产品供应商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明确租赁产品的名称、型号及租赁服务价格。

  3.租赁服务点。原则上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也可以因地制宜设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场所。

  4.租赁服务机构。各区民政局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以区为单位选择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租赁服务机构”)统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也可以指导街道(乡镇)遴选租赁服务机构承接租赁服务。

  5.租赁服务需求提出和确认。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可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提出。租赁服务机构收到相关需求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可以提供租赁服务的,应当订立合同。

  (二)租赁服务政策支持。优化补贴对象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租赁《产品目录》中的康复辅具且单次租期为2个月或者3个月的,可以申请租赁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75周岁(含)以上人员;60—74周岁(含)经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具有二级及以上照护等级的人员;60周岁(含)以上低保、低收入人员。

  2.补贴标准:75周岁(含)以上和60-74周岁(含)二级及以上照护等级的老年人,补贴金额为《产品目录》中租赁服务价格的50%;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补贴金额为租赁服务价格的7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限额3000元。

  (三)职责分工。对市、区民政局推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分工、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有关监督管理职责予以明确。

  (四)监督管理。市、区民政局加强对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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