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指导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不断健全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本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不断规范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导裁量权基准健全完善,对于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基础上,2023年10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对各地履行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落实制定要求等作出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裁量权基准,本市结合行政执法实践需要,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遵循在国办意见、司法部指引基础上“做加法”的原则,重点对国家层面仅提出原则性要求的事项或者国家层面未提出要求但本市行政执法裁量需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国家层面明确提出且本市实践中已全面落实的要求,不再重复规定。《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严格履行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准确规定裁量权基准内容、不断完善裁量权基准适用和管理、加大组织保障力度5个部分,明确了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制定权限和程序,行政处罚、许可等7个领域裁量权基准制定内容方面的细化要求,裁量权基准适用和管理的要求,以及组织保障等内容。

  (一)强化原则,明确目标。《意见》强调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遵从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明确本市下一阶段工作目标为“裁量权基准内容全面、科学合理、体系完备,裁量工作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

  (二)建立体系,明晰责任。《意见》结合直辖市特点和本市实际,总结、固化、推广前期行政处罚领域工作经验,建立“市级行政机关制定本系统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全市统一实施”的工作体系,并按照“谁主管执法事项,谁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原则,明确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下沉实施等特殊情况的制定主体。为促进长三角区域执法规则统一,《意见》还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可在本市特定区域先行开展长三角裁量权基准一体化试点。

  (三)聚焦重点,精准施策。《意见》聚焦当前行政执法裁量的重点内容,在国家文件基础上,对行政许可、确认、给付、检查等领域裁量权基准提出更高要求。如,行政许可领域以便捷高效为目标,规定按照法律规范的文本含义并参照行政管理通行做法确定许可的具体条件、不得收取本机关或下属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政给付领域以规范高效为目标,规定不得委托营利性第三方机构承办给付事项,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在给付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直接交付给申请人等。行政检查领域以集约高效为目标,规定统筹上下级检查、推进多部门综合监管、明确抽样规则等。

  (四)巩固经验,推广提升。《意见》总结本市前期在行政处罚、强制领域的经验,予以固化、推广、提升。如,行政处罚领域以过罚相当为目标,提出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多项参考裁量因素,并推行多因素综合裁量——根据多项裁量因素,综合评价违法情节轻重再给予相应处罚。行政强制领域以审慎规范为导向,固化本市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实践经验,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顺序并限制实施范围,要求细化违法情形和对应强制措施的期限、细化不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等。

  (五)立足实际,注重衔接。对行政征收征用领域,《意见》结合实际,充分衔接现有制度体系,侧重于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深入落实上级规定,不断加强规范。

  此外,在裁量权基准适用、管理及组织保障方面,《意见》结合实际提出了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推广典型案例、收集公众建议等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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