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5〕3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1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业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能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发改产〔2024〕12号),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申领、使用、兑付、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职责)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法律服务券政策制定、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服务券申请发放、使用监管、兑付审核、法律服务机构遴选等初审工作。
第四条(法律服务机构条件)有意愿在法律服务交易中收取法律服务券的机构,可以通过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团队介绍、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材料,由管理机构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后由管委会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予以公布。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实际服务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涉外法治创新协同发展;
(二)依法设立的从事调解、仲裁、诉讼、公证、鉴定、法律咨询、法律查明、中立评估、法律科技等业务;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支持对象)法律服务券支持对象为两类:
(一)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符合前沿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尚未注册成立企业且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
第六条(支持范围)法律服务券用于支持企业、团队向法律服务机构购买下列法律服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调解、仲裁、诉讼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法律合规培训等预防性法律服务。
(三)专项法律服务:
1.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专有权利的布局、申请、维护及维权服务;
2.投融资法律服务:企业股权设计、投融资风险防控、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及上市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
3.数据与网络安全法律服务:数据采集、使用、传输、跨境流动、存储、共享和销毁等合规性咨询,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服务;
4.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劳动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劳动争议处理、人事政策的制定与审查、员工合规培训等法律服务;
5.涉外法律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过程中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及政策风险识别与防控,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法律咨询、国际谈判等法律保障服务。
第七条(支持额度)法律服务券的使用遵循“自主申报、总额控制、用完为止、期满作废”的原则,当年未使用的法律服务券额度结余,在法律服务券有效期届满或该年度服务券资金总额不足时自动作废,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法律服务券票面金额最高按照实际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金额的50%计算,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以申领3次,总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三章 申领、使用和兑付
第八条(券的申领)企业、团队可以登录管理系统提交企业信用报告、承诺书,申领法律服务券。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对象进行初审,管委会审核通过的支持对象一次性最多可以申领3张法律服务券。
第九条(券的使用)法律服务券应当用于真实发生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券支持对象与法律服务机构就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向管理系统提交已经生效的法律服务合同。
管理机构对法律服务合同进行初审,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按照服务合同总金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法律服务券使用。
第十条(券的兑付)法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法律服务券支持对象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与合同相匹配的发票、承诺书,由管理机构初审,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确定法律服务券兑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对法律服务券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法律服务券支持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和兑付法律服务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法律服务券,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法律服务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骗取法律服务券的企业、团队和机构,注销其法律服务券,追回骗取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再给予法律服务券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