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5〕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修订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普通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上所称普通高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教委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高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学生事务中心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高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组织各校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市征兵办负责组织各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高校资助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地方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二)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上海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地方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四)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地方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退役士兵学生从下文规定)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地方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地方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0元。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的标准以及经核定的在校学生数比例给予支持。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地方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八)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地方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十)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奖励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服务协议且考核合格,每生每年奖励5000元,续签第2年服务协议且考核合格,每生每年奖励5000元,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扣除前两年10000元后,一次性补足相关费用。

  (十一)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总量,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规模、获贷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全部用于地方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地方普通高校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下达名额部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含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市级财政资金。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增补2000个名额部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资金来源为地方市级财政资金。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上海市政府预算管理,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相关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学生事务中心,由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拨付使用。

  其他学生资助资金由相关高校和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拨付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单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高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各高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学生,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地方高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高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高校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工作和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征兵办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3.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4.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5.上海市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6.上海市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7.上海市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8.上海市普通高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9.上海市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10.上海市普通高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实施细则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条 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并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各相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高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2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条 申请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2000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制定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并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各相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七条 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高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3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条 在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基础上,上海市每年再增加2000个名额。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生源结构和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等因素,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并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各相关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市教委。各相关高校在开展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倾斜。

  第八条 各相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各相关高校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九条 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高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相关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件4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退役士兵学生从下文规定)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退役士兵学生从下文规定),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退役士兵学生按实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退役士兵学生从下文规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退役士兵学生无需提交申请表。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各相关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市教委。各相关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倾斜。

  第七条 各相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八条 各相关高校应足额按月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各相关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附件5

上海市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高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并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四条 各相关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各相关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各相关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八条 各相关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相关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等,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各相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各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各相关高校公示阶段向所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各相关高校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相关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后,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高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6

上海市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激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各相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各相关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最高不超过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向拔尖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向学术型研究生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各相关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 各相关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各相关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等,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所在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7

上海市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地方普通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地方普通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三条 各相关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件8

上海市普通高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二条 高校学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地方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应征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对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九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高校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市征兵办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市教委。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学费部分)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高校收回款项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后,收回款项在次年安排预算资金时统一清算。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征兵办会同市教委确定。

  第十五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件9

上海市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四条 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三)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通讯、金融、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申请范围。

  (五)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地区的相关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毕业当年申请资格、原则上就业满3年后一次性申请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仅学费部分)的办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须向学校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任命书或选派文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还款委托书。

  (二)高校按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三)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而换岗,且新岗位仍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申请学生应及时向办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就业单位信息变更,无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四)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将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 高校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且服务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经费情况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一条 高校在收到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外,上海市经批准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附件10

上海市普通高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是指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签订1年服务协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申请第一次奖励金,隔年发放;续签第2年服务协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申请第二次奖励金,隔年发放。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按照《上海市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三年服务期满后,凭完整的学费缴费单据、考核鉴定表、服务证书,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次年发放。

  第二条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

  (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与上海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招募协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条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申请办法:

  (一)申请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的应届毕业生,可根据申请条件,于服务期满后次年8月1日前向上海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表原件和服务协议复印件,服务期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

  (二)上海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经公示后,于服务期满后次年10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团市委审核,团市委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市教委。

  第四条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由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教委审核意见,按申请人实际服务年限分年度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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