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影规〔2025〕1号

各区电影主管部门、全市各电影有关机构:

  为全力支持上海打造“电影之城”,适应近年来专项资金管理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上海电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修订印发《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影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电影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上海市国库的部分。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三条(管理原则)

  按照“总体规划、科学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电影局(以下简称“市电影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确定年度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做好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拨付、指导推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本市设立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电影局、市财政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电影局,以下简称“市专资办”)主要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管理、组织项目评审,以及制定年度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上海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宣传推广,以及有利于推动上海电影事业发展的相关事项。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和乡镇地区倾斜。

  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电影精品创制

  1.支持上海电影机构第一出品,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优秀影片。对入选上海出品电影重点项目库的影片予以适当倾斜。

  2.支持上海电影机构第一出品,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主要电影节重点单元奖项的优秀影片。

  (二)电影发行放映和交流推广

  1.支持上海电影机构第一出品优秀影片的发行。

  2.支持在市内开展优秀影片的发行、推广活动。对在农村、公益放映场所等区域开展的活动予以适当倾斜。

  3.支持开展首映路演活动、规模性影迷活动、影展活动、特色排映活动、红色主题放映活动等特色放映活动。

  4.支持票价补贴、低价观影等优惠观影活动及各类公益放映活动。

  5.支持影院排映本市电影主管部门推荐的优秀国产影片和其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影片。

  6.支持国产电影涉外推广业务、上海出品电影的国际发行和版权销售等电影国际交流推广活动。

  (三)影院建设

  1.支持新建影院。影院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营业的下一年度可申请。

  2.支持放映场所更新安装设备。支持影院更新安装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支持商业影院以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放映场所合规使用特定放映设备。

  3.支持影院更新改造。对本市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的主题影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一项资助与第二、三项资助不得同时享受。

  (四)推动“电影之城”建设

  对参与“电影之城”建设,举办、承担经本市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的活动或项目予以资助,具体如下:

  1.支持开展“电影之城”氛围营造活动。支持在放映场所、广告点位、媒体平台开展“电影之城”宣传、报道、活动展示等氛围营造活动。支持开展宣传片摄制、宣传周边设计制作等活动。

  2.支持优秀影片在沪摄制。对在沪拍摄制作,已在国内院线上映,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优秀影片予以资助。此项资助与第六条第一款“电影精品创制”内容不得同时享受。

  3.支持开展电影相关研发、培训、选拔、研讨等活动。

  4.支持发展电影相关IP开发、金融服务、新兴业态、文旅商体展融合等新业态新场景。

  5.支持上海科技影都建设等。

  (五)电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电影市场情况收集分析和技术服务保障。含数据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统计、数据监控,相关设备的技术试验、推广、应用及服务等。

  (六)其他事项

  其他经市电影局、市财政局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支出。

  第七条(工作经费)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市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使用限制)

  电影专资不得用于与电影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预算编制)

  市电影局根据本市电影事业发展重点,确立支持方向和支持范围,并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合理编制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

  第十条(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应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决算管理)

  市电影局应根据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并纳入部门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结余结转)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申报通知)

  市电影局根据上海电影事业发展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平台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电影专资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申报项目材料完整,且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具体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

  市专资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资金效益)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绩效管理)

  上海电影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电影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符合专项资金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电影局组织开展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市专资办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单位拒不纠正的,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违规责任)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不得申请当年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一)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

  (二)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含)以上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

  (三)改动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收入数据;

  (四)未经审批私自增、改建影厅、扩充座位数;

  (五)未通过当年度年检;

  (六)不上报票房收入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七)偷、漏、瞒报票房收入数据;

  (八)拖、欠、拒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沪影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分享:

正文pdf下载、相关稿件、市政府领导、政府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