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5〕8号

市疾控局,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5年10月3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8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违法行为情形

处理、处罚标准

1

有关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站点、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务楼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粮食储备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1.2.除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外的有关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1.2.1.未清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堆积杂物或者卫生死角。

1.2.2.未清除各类容器积水或者坑洼积水。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1.3.1.未清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堆积杂物或者卫生死角。

1.3.2.未清除各类容器积水或者坑洼积水。

1.3.3.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1.3.4.未按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1.4.1.除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外的有关单位具有1.2所列的两种情形,或者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具有1.3所列的两种情形。

1.4.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价项目有一项达不到国家对单位的最低要求。

1.4.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一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1.5.1.具有1.3所列的三种及以上情形。

1.5.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价项目有两项及以上达不到国家对单位的最低要求。

1.5.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或者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2.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2.2.1.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机制。

2.2.2.有一名现场服务人员不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或者技能。

2.2.3.除2.2.1和2.2.2外,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违反技术规范中的一个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2.3.1.具有2.2所列的两种及以上情形。

2.3.2.有两名及以上现场服务人员不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或者技能。

2.3.3.除2.2.1和2.2.2外,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违反技术规范中的两个及以上要求。

2.3.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一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2.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2.4.1.具有2.3所列的两种及以上情形。

2.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或者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5.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一定舆情或者影响个人健康等事件发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2.6.逾期不改正,且造成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1.本裁量权基准“处理、处罚标准”中表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2.本裁量权基准所称“未按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指未按本市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地方标准的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

  3.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价”,指依据《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 (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规定的评价项目和要求进行评价。

  4.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相关标准 (https://www.nhc.gov.cn/wjw/s9498/wsbz.shtml)和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https://dbba.sacinfo.org.cn/)公布的相关地方标准。

  5.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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