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沪交行规〔2025〕10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2025年10月30日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4日止。《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备注:
1.本市交通运输领域其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本清单规定;
2.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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