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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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各区管理部、建行市分行公积金业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现将《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7日

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为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本市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二、提取支持政策

  (一)对象及条件

  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者按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租赁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4、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

  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提取额度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登记租金为准;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

  (三)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可按季度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三个月,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四)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多子女家庭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

  3、租金证明材料

  租赁合同;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

  4、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按规定可使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五)办理渠道和流程

  申请人应当通过“随申办”渠道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交申请信息和材料,承诺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

  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其他

  申请人已按其他现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再补充提取。

  三、贷款支持政策

  (一)对象及条件

  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

  1、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其中,首套住房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认定;

  2、申请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

  其他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政策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二)最高贷款限额

  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2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2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4万元。

  (三)办理要件

  1、多子女家庭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及包含子女身份证号码的材料;

  2、贷款申请材料

  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现行要求提供。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机构提出借款申请,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多子女家庭材料及其他贷款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借款申请完成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四、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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