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已经局 党组会 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6月22日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处室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 ” 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处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 ” 的原则,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 政策法规处 作为我局审查 部门 ,承担审查职责。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初审, 其他相关部门 共同 参与初审。
第四条(审查要求)
各处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第五条(初审流程)
各处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起草部门根据 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对照审查标准,逐项进行初审,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填写 起草部门 主要负责人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以书面形式送 审查 部门 审查。
第六条(征求意见)
各处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 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 场主体。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
第七条(审查流程)
审查 部门 审查后认为,起草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填写审查 部门 主要负责人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审查 部门 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 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八条(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 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 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第九条(清理措施)
各处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 ” 的原则,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定期评估)
起草部门 应当对 已 出台的 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可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 指南》的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
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征求专 家学者 、法律顾问、 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 政策法规 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