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和监督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各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部机制)
各单位应结合部门特点,建立本单位的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审查责任分工、审查流程等。
第四条(增量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均应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各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工作环节,按照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要求,实施审查工作,其他政策措施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操作。
第五条(清理措施)
各单位应当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将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材料)留档保存。
第七条(定期抽查)
区联席办对各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立情况、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增量审查情况和存量清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开展定期抽查。
第八条(定期评估)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
区联席办可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区司法局可以结合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要求,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工作。
第九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并根据相关举报处理办法对相关举报进行处理。
第十条(争议解决)
各单位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也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提请区联席办牵头协调。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