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鼓励支持“稳就业提技能助创业”有关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2025-202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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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徐汇区关于鼓励支持“稳就业提技能助创业”有关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2025-2027年)》经2025年区第十七届政府第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

徐汇区关于鼓励支持“稳就业提技能助创业”有关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2025-2027年)

  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突出就业优先,推动产业发展促就业

  1.挖掘重点产业就业潜力。依托徐汇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强化“就业+营商”拓岗引才,不断注入就业新动力。发挥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区效应,提升就业匹配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的支持,按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净增数给予优质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就业补贴。

  2.优化高校就业联盟工作机制。聚焦就业扩容和产业发展,推动企业与高校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就业联盟成员单位吸纳联盟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给予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就业联盟高校学生加入区级见习计划,根据实际参加见习的时长,给予见习学员不超过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

  二、坚持精准施策,支持重点群体保就业

  3.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聚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集中提供政策落实、招聘对接、就业见习、困难帮扶、能力提升等公共就业服务。本区40岁以下的失业人员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徐汇区就业能力训练项目的,给予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补贴。学员培训结束后一年内实现就业,给予委托运作训练项目的培训机构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训练补贴。在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内参加见习的人员,在按规定享受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20%的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见习基地录用见习结束的学员的,给予见习基地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4.落实就业困难群体托底保障。高质量落实“建成‘15分钟就业服务圈’社区就业服务站点”为民办实事项目,鼓励各街道镇对社区就业服务站点给予适当补贴。常态化推进“人人乐业”专项行动,继续实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的能力提升培训。经认定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单位就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援助对象,按标准分类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5.支持长期失业人员多渠道灵活就业。畅通灵活就业渠道,进一步加强对长期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和保障支持。本区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长期失业人员和经认定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类别、分层次给予不超过65%的社会保险补贴。

  6.加强特定群体就业支持。本市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接收安置或本区退役军人(限退役五年内)及徐汇驻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本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7.协助对口地区稳定劳务协作就业规模。坚持东西协同、部门协作,促进对口地区脱贫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务工收入稳定增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协助对口地区对有就业或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和脱贫劳动力提供各类针对性服务,支持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就地就近就业、来沪就业、异地转移就业以及拓展正规就业、灵活就业渠道。

  三、聚焦需求导向,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技能

  8.推动实施新型学徒制培养。本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高基地”)开设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给予企业、高基地20000元的一次性开设项目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项目。企业、高基地的员工完成培训并评价合格的,给予企业、高基地每人每年2000元的培训评价成效补贴。

  9.增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扶持力度。本区优质企业、高基地、行业协会、院校等开发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新技能培训等项目或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分别给予相应机构20000元或50000元的一次性开发项目补贴。其中属于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现代金融等徐汇区重点产业的项目,补贴金额提高至40000元或100000元。

  10.支持机构开设新培训项目。本区培训机构经批准新设立纳入本市补贴项目范围的非急需紧缺类初、中级职业培训项目,一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获证的人数达50人的,给予培训机构20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评价成效补贴,一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获证的人数达100人的,给予培训机构40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评价成效补贴。

  11.开展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本区培训机构、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急需紧缺目录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行业及专项(题)性大赛等并获证的,给予培训机构、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专项职业能力每人300元、初级(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四级)每人800元的培训评价成效补贴。

  12.推进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工作。本区培训机构、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高级(三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参加市级行业及专项(题)性大赛等并获证的,给予培训机构、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高级(三级)及以上每人2000元的培训评价成效补贴。

  13.实施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资助。经本区推荐参加国际级或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获奖选手一定区级资助。对为选手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团队或技术指导专家组,给予一定区级资助。国家级奖项最高不超过5万,国际级奖项最高不超过30万。

  14.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参办赛。积极主办及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区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以整年项目制形式申报相关活动经费,做好选手参赛、执裁专家推荐等工作,维护大赛纪律和秩序,为选手参赛期间提供必要的后勤和安全保障,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竞赛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15.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落实市级政策,鼓励本区培训机构、院校等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对本市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定向培训。

  四、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发展

  16.助力创业组织落地徐汇。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下的创业青年,经本区创业指导服务后,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在创业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15000元的区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1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持续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工作,加大区级贴息支持力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组织、创业前、个人三类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在市级贴息政策财政补贴基础上,针对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区级再给予上述补贴金额50%的补贴;针对创业前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区级再给予贴息金额不足部分全额的补贴。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实还利息支付金额。

  18.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深入实施上海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不断扩大创业培训覆盖面,做好后续跟踪帮扶指导。鼓励青年大学生通过创业见习,提升创业能力。对参加本区创业见习期满的人员,在按规定享受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20%的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以实际见习期限为准,不超过12个月。

  19.促进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和培育一批高质量孵化载体,按照市级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市补贴资金50%的创业园区专项补贴。

  20.鼓励创业孵化成果购买。经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符合政策申请条件的,在本区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给予创业孵化载体8000元的创业孵化成果购买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21.深化院校创业指导站建设。支持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创业指导站,对于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为创业指导工作站的,给予100000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对于创业指导成效突出,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指导工作站,给予按照市补贴资金50%的创业指导工作站专项补贴。

  22.扩大创服品牌影响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或创业者,参加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的“创业梦之星”活动。最终入围的创业组织或创业项目,符合政策申请条件的,分类别、分层次给予30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同时鼓励各街道镇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创业项目也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五、其他

  做好资金保障监管。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就业的投入力度。区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资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本办法中补贴资金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创业指导补助资金、对口帮扶经费等资金列支。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补贴资金的资格。

  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原文件政策中补贴标准已调整但享受补贴期限尚未满的项目,按照原文件补贴标准执行至期满;原文件到期后,符合新文件补贴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同时可享受市、区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本办法实施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客观明确的条件和规范透明的程序操作。

  本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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