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中心区集市暂行管理办法
浦陆街办〔2025〕3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发展,进一步增强陆家嘴中心区商业消费体验度,丰富市民、游客多元化需求,确保陆家嘴街道夜市经济的规范有序,切实保障和维护集市的经营秩序,参照《上海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本市支持海派特色小店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商商贸〔2019〕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陆家嘴中心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鼓励举办集市,激发陆家嘴中心区特色街区活力。
第二条 在陆家嘴中心区举办的集市须签署相关责任承诺书。
第三条 陆家嘴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依照职责对集市活动进行服务和管理,并指导集市的主办方、承办方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四条 举办集市场地区域为陆家嘴中心区及新上海商业城范围内,各商业综合体、园区、商务楼宇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或企业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利的范围内举办集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圈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
规划红线外区域举办集市,由新区相关部门按规审批。
第五条 主办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拥有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2、集市在主办方规划红线范围内或主办方对土地合法享有使用权利的范围内举办;3、涉及多业主楼宇举办的集市活动须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第六条 承办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拥有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证;2、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相应资质要求;3、主办方授权的合同文件等。
第七条 集市活动的举办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每月对集市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由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召集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研判,作为集市延续举办的依据。
第八条 超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大保办规定人数的集市活动,须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大保办申办。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准备材料:1、《陆家嘴中心区集市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1);2、《陆家嘴中心区集市信息采集表》(附件2);3、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4、集市活动方案;5、布展平面图、效果图;6、安保方案;7、集市主题、产品说明等。
第十条 集市举办时间不超过三天的采用简易程序,主办单位提交材料至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由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统一征询属地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队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进行“一口受理,统一答复”,无意见后由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告知结果。
如集市中涉及食品制作售卖的主办单位须向市场监督部门、街道管理办、街道营商办申报,有演艺活动的须向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并将申报结果报送至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
第十一条 集市举办时间超过三天的采用一般程序,主办单位应当将集市活动方案、布展平面图、效果图、承诺书等材料,先行征求属地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场监督所、街道管理办、街道营商办、城运中心(应急管理科)意见,如集市中涉及食品制作售卖的主办单位须向市场监督部门、街道管理办、街道营商办申报,有演艺活动的须向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无意见后主办单位正式将材料递交至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牵头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场监督所、街道管理办、街道营商办、城运中心(应急管理科)等相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会审,提出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研判,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将结果告知主办、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
第四章 主办及承办单位责任
第十二条 主办、承办单位在集市期间应建立专门工作团队,明确负责人,按照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要求开展集市活动,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活动指挥体系,形成完善的管理构架、响应程序、安保方案、应急疏散方案等。各类人员落实到位,切实履职。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压实日常管理责任,遵守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并落实执行其指导意见。特别须注意在进、离场时的临时搭建物搭设与拆卸的安全、消防、用电规定,以及在集市营运过程中做好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人流管理及集市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集市中的摊位经营者必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位须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于集市开始前办理食品摊位临时经营备案手续,集市期间积极配合主办和承办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和服从管理。
第十六条 集市中的摊位经营者应做到诚信守约经营,并对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主办单位应保证售后服务规范;主办和承办单位应督促摊位经营者做好售卖过程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工作,并对摊位经营者在集市的行为及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当集市在期间暂停时,主办单位须督促承办单位对路面进行清理,拆除设施设备或将其移动至不影响通行和不影响市容市貌的地方摆放整齐。当集市完全结束时,主办单位须督促承办单位完全拆除临时搭建物,带走所有的设备、垃圾,清理路面并将周边环境恢复原样。
第十八条 集市主办单位应督促承办单位做好与摊位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处理工作,三方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友好协商,化解矛盾。主办单位对集市内的管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并于发生特殊情况时做好托底、保障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负责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市场监督所等相关职能单位对集市进行全过程服务管理,对首次咨询的单位发放《陆家嘴中心区举办集市告知单》(附件3)。
第二十条 城运中心(应急管理科)负责进场前的手续把关、临时搭建物搭建及拆除的安全管控,加强进场、撤场期间的现场指导与监督,并在集市期间进行监督与检查,督促主办、承办及施工单位做好用电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控,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所负责集市中食品安全卫生监管,指导主办、承办单位办理开市前的食品摊位临时经营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派出所负责集市中治安类事件的管控。增加巡逻频次,对可能发生的滋事、斗殴等治安事件,第一时间进行控制,维护集市现场平稳。
第二十三条 交警部门负责集市中交通秩序的管控。提供警力支持,维护集市周边交通秩序,保障集市物料运输车辆的进出有序。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集市活动区域外围的市容环境管控,包括周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共享单车的清运以及杜绝兜售、贩卖等无证乱设摊、乱堆放现象。城运中心(中心区管理科)协调养护单位在集市期间维护周边的市容环境整洁。
第二十五条 街道管理办负责集市期间垃圾分类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营商办负责收集经营单位举办集市的信息,并在集市举办过程中对集市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
第二十七条 街道宣统办负责集市期间的宣传发布及舆情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市举办过程中或经 评估、研判,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后,主办、承办单位及摊位经营者须积极配合整改。
若出现无法按要求整改到位、拒不服从管理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取消集市的举办资格,并列入集市举办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凡遇重大公共事件、重大活动或极端天气等,集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摊位经营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陆家嘴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8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陆家嘴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