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
《上海市金山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5-2029年)》已经第6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上海市金山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5—202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构建覆盖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本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市级、区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特定涉农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合理保障、保费共担。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基础上,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在保障保险覆盖率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保障精准度。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享有保险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在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外,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公共普惠、绩效导向。聚焦我区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和乡村振兴支持重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正向激励。
第二章 保费补贴范围、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 保费补贴目录
(一)市级保费补贴目录
从2025年起,市级财政补贴险种主要包括(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1.种植业类:水稻、小麦、油菜、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其中,水稻和小麦种植保险包括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
2.养殖业类:能繁母猪、育肥猪、仔猪、奶牛、羊、禽类、淡水水产养殖保险。
3.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
4.涉农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
5.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二)区级保费补贴目录
根据我区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和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布局,区级保费补贴目录重点针对可促进我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生产规模较大的险种给予保费补贴。
从2025年起,区级财政补贴险种主要包括(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1.产量保险类:水稻种植保险;
2.种源保险类:水稻育秧、蔬菜育苗保险;
3.收入保险类:蟠桃、黄桃、葡萄、梨、柑橘、西甜瓜、优质蔬菜、食用菌收入保险;
4.气象指数类:小皇冠西瓜品质、番茄品质、花卉、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
5.乡村治理类:务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综合保险;
6.创新型险种:农用无人飞机综合保险、绿肥养地保险、其他创新型试点险种。
第五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目录补贴标准
1.水稻、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为80%;
2.蔬菜、仔猪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
3.大棚设施、淡水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60%;
4.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5.水果、食用菌、羊、禽类、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6.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其中:青菜补贴标准为90%,其他品种补贴标准为80%。
(二)区级目录补贴标准
1.产量保险类
市级保费补贴目录中的水稻种植保险除中央、市级承担80%保费补贴外,区级另承担10%保费补贴。
2.种源保险类
水稻育秧、蔬菜育苗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3.收入保险类
(1)蟠桃、黄桃、葡萄、梨、柑橘、西甜瓜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30%;
(2)优质蔬菜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3)食用菌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
4.气象指数类
小皇冠西瓜品质、番茄品质、花卉、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20%。
5.乡村治理类
(1)务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2)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10%。
6.创新型险种
(1)农用无人飞机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20%;
(2)绿肥养地保险及其他创新型试点险种另行制定方案;列入市级以奖代补创新险种的按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要求执行并作相应配套。
第六条 保费承担比例
(一)水稻、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范围的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仔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20%,农户自缴30%。
(三)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50%(青菜为50%、其他品种为45%),区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40%(青菜为40%、其他品种为35%),农户自缴不低于10%。
(四)其他享受全市统一保费补贴标准的险种,根据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由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五)区级保费补贴目录险种,保费财政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于水稻、小麦种植类保险,投保人可以在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区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承保机构应根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编制上年度保险补贴资金清算表(截止上年度12月底)。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对承保机构编制的补贴资金清算表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申请清算。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清算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结果下达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文件。清算结果在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底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编制本区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在编制、审核预算过程中,应避免将不符合投保主体、投保区域以及保险标的等条件的对象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及时将市、区级财政承担的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资金和当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农业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机制,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镇(高新区社区)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鼓励各镇(高新区社区)根据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方向以及市、区有关产业政策的导向,因地制宜,对本镇特色农业产业保险险种予以镇级财政补贴。同时,广泛宣传,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引导农业生产者踊跃投保,加强对投保品种、面积等的真实性核查。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进一步提升投保人满意度。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虚报面积、违规投保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情况。投保人发生退保、批改等情况时,承保机构应在审核和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及时将相应保费退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禁止以下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区级保费补贴目录的险种条款应事先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由承保机构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实施。
附件:
1.种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2.种源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3.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4.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5.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6.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7.收入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8.气象指数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9.乡村治理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10.创新型险种单位保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