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松江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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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松江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松江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2月22日

松江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交通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

  第三条(信息类别)

  信息是指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件和险情。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参照本规定执行。详细见附件1。

  第四条(报告原则)

  信息报告应当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松江区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委)负责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区交通委值班室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工作,负责信息报送系统的建设维护,实现信息报送扁平化管理。

  委属基层单位是向区交通委报告信息的责任主体,其值守应急机构是负责本单位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委属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机制、信息报送网络、数据库和信息员队伍。

  第六条(行业企业责任)

  行业企业是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信息的责任主体,其值守应急机构是负责本单位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报告时限)

  信息报告执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信息,事发单位应当在事发后1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3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委属基层单位(暨行业管理部门)在接报信息后,应当在1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3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等)向区交通委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的,应当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当每日一报。

  区交通委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67741211,24小时传真:57742176。

  第八条(报告内容)

  信息来源客观真实,内容应当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如遇险人数或者死亡人数等)、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置情况;

  (四)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及其联系方法等;

  (五)信息报告所需的其他要素。

  第九条(报告程序)

  (一)事件涉及的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

  (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接报信息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松江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稿》(见附件2)报区交通委值班室,并做好续报工作。

  (三)区交通委值班室在接报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委值班领导、委有关职能科室。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市交通委指挥中心、区府总值班室等上级管理部门。

  (四)上级管理部门和委领导对信息作出指示或者提出要求,区交通委值班室应当迅速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反馈。

  (五)信息应当经本单位值守应急负责人审核;事态紧急时,值班员可以先行上报。

  第十条(信息核实)

  区交通委和委属基层单位通过110、网络、市民反映等渠道获悉的信息,或者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应当立即要求有关单位核实、补充报告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补报)

  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水上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他行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零报告)

  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段,实行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具体报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保密要求)

  接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报告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经提醒仍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的;

  (二)故意不如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

  (三)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四)出现重要信息、数据内容错报情况,超过48小时,未更正报送的;

  (五)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委、区委、区政府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已掌握重要事件信息,涉及单位未按规定向区交通委报送的;

  (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如实报道,涉及单位未报送的;

  (七)符合信息报送范围,涉及单位未及时报送的。

  第十五条(细化管理)

  各委属基层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行业企业及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9日止。

  附件1

松江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交通运输或者交通工程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人(含)及以上死亡或者失踪,或者3人(含)以上受伤的;

  二、载客船舶在本区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者险情;船舶在本区内河水域沉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本区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或者油类的车辆(船舶)在本区境内(内河水域)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者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五、客运、危险货物码头遭受严重损失,普通货物码头瘫痪或者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

  六、危险货物码头或者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七、国家干线公路、城市快速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事件;

  八、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市、区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桥梁、隧道发生火灾、爆炸的事件;

  九、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十、城市公交发生事故,或者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

  十一、“一环十射”等涉及本区骨干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者断航,难以在24小时内恢复通航的事件;

  十二、在本区交通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十三、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者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十四、其他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一)对本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二)在特殊时段(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活动期间和春节、十一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三)其他应当上报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附件2

松江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稿

  编号:20XX----X

  上报单位:                           报送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信息类型:□初报 □续报 □终报       信息来源:

  ×××××单位×××(企业)

  发生一起××××事件(事故)

  ××××(单位)值班室:

  (正文)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松江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稿》填写说明

  一、刊头:

  (一)格式要求:华文中宋,初号加粗;

  (二)内容要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稿。

  二、编号

  (一)格式要求:Times New Roman,小三号加粗;

  (二)内容要求:“20XX”表示年份;“X”为序列数字,数字没有虚位。

  三、上报单位

  (一)格式要求:小四号“仿宋_GB2312”;

  (二)内容要求:填写信息报告单位的规范全称或者简称。

  四、报送时间

  (一)格式要求:小四号“仿宋_GB2312”;

  (二)内容要求:按报送稿格式要求填写,时间精确至分。

  五、信息类型

  (一)格式要求:小四号“仿宋_GB2312”;

  (二)内容要求:请在对应类型的“□”内用“√”表示。

  六、信息来源

  (一)格式要求:小四号“仿宋_GB2312”;

  (二)内容要求:应当根据实际填写,例如:企业报告、网络收集、热线举报等。

  七、报送内容

  (一)格式要求:标题为小2号华文中宋,加粗;正文内容为三号“仿宋_GB2312”;

  (二)内容要求:

  1、初报,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建议等要素。

  2、续报:主要是在初报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的确切数据及初报情况的补充修正,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交通系统赶赴现场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信息应当每日一报。

  3、终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全面总结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受伤人员的救治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灾后恢复重建情况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等情况。

  八、审核填报

  (一)审核人、填报人的姓名应当手工填写,联系电话填写填报人的手机号码。

  (二)紧急情况下,可以只填写填报人的姓名。但事后应当取得审核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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