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徐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要求,规范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引导作用,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五大战区、四大战略新兴产业“5+4+X”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打响徐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源和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安排应该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区文旅局负责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汇总编制。区文旅局、区体育局等作为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及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管理监督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依据《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徐文旅〔2022〕4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区内的相关产业政策文件或通过审批决策流程的依据,扶持对象包括:
1、徐汇区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细分领域的相关行业,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的企业等;
2、其他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或通过审批决策流程明确的扶持对象等。
第六条 支持范围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1、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关键技术、核心项目的引进集聚,打造产业集群,完善产业链;
2、文化创意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培育发展;
3、“海派之源”文化品牌打造、影响力提升,重点文化功能区建设;
4、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文化出口基地、数字化转型、等国家、市、区重要引领性示范性项目建设;
5、国家和上海市政策规定的配套项目;
6、区委、区政府要求实施,以及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补贴、购买服务或其他经核准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等给予扶持。
第八条 支持额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依据市、区相关文件,具体标准和比例由《意见》等相关政策具体予以规定,由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
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政府相关决策要求纳入区文旅局的功能区等在规定时间内分别编制提交各自项目管理范围内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区文旅局汇总后报请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区文创办)审定。
第十条 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统一下达至区文旅局,对于年初已经纳入预算的项目,或者在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额度内移项的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填写专项资金拨付申请,经区文旅局报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区文创办)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经批复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一般情况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预算额度的,按《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预算调整的要求操作。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向指定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和审核
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受理,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综合审定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门“三重一大”等相应决策审议通过后,经区文旅局初审后报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区文创办)审定。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区文创办)审定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由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建类项目验收
在建类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和项目协议书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向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和项目协议书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果经区文旅局初审后报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区文创办)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总投资额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应限期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违规责任
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验收不通过或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向区文旅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区文旅局将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视项目实施情况作出取消拨付项目尾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拒不履行项目验收工作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同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把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应当注重提高使用效率和资金效益,充分发挥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自行或组织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每年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评估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绩效检查,并向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区文创办)报告。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限
本办法为《意见》配套文件,有效期限自《意见》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原《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文〔2018〕120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其他
本办法如与国家、市出台的政策存在差异,则按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