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汇区餐饮行业“扫码点餐”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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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餐饮行业“扫码点餐”规范指引(试行)

  为规范我区餐饮行业扫码点餐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就餐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内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时,应当在扫码点餐界面中明确显示菜品的图片、价格、简介等相关信息,供消费者参考。在点餐结束后,应当显示已点菜品明细和消费总价,经消费者确认后完成点餐。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对手机号、微信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或授权,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折扣或优惠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注册或授权的,应当单独取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与扫码点餐服务捆绑。连锁餐饮服务行业各门店之间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共享范围并明确取得消费者同意。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丢失。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六、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通过扫码点餐的界面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或在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时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七、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强服务意识,保留实体菜单、人工点餐等方式,支持现金、电子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实体菜单与扫码点餐页面所载的食品介绍、价格、份量、优惠折扣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八、餐饮服务经营者只提供扫码点餐服务而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的,在经营场所内或外的显著位置就“本店仅提供扫码点餐”的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在店消费。

  九、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扫码点餐服务的过程中,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指引由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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