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数据局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推动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徐汇区关于推动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数据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
徐汇区关于推动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全面推动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的技术攻关、产业发展、应用创新和生态培育,打造以技术创新生态为特色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聚集区,推动徐汇区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徐汇区数字经济发展,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登记注册在徐汇区或主要经营活动在徐汇区的,从事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其他依法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支持方向
聚焦国家、上海市及徐汇区相关产业发展战略与政策导向,重点围绕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着力推动底层核心技术研发、产业生态构建、应用场景拓展等关键环节突破,为徐汇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及经济增长提供支撑。
三、支持内容
(一)加强技术创新与能力建设
1.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对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和机构,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经营主体承担国家两重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关键任务。对取得国家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支持。
2.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数据要素流通等相关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对应用活跃、带动突出的平台,按照平台建设整体费用的30%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开展万兆光网等试点建设,可给予一定支持。
3.鼓励创新主体参与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和机构发起或参与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对牵头编制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4.支持前沿领域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聚焦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前沿领域的创新联合实验室,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同一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央地合作,支持与中央部委等联合,争取各项创新发展试点落地,可给予一定支持。
(二)加强产业培育与生态构建
5.促进优质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引育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相关优质企业和机构。对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和机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6.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不断集聚业务,提升规模能级和辐射能力,根据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经营水平及成长发展能力等综合因素,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区块链等相关领域企业新增备案服务,给予通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每项1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7.加强创业支持保障。支持区块链、数据要素等领域系列产业载体扩大规模,提质增效,形成产业生态,对系列产业载体及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相关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支持。
8.建立区块链评测体系。支持构建高质量的可信区块链评测基准及评测方法,建立公平、高效的评测体系。对企业在研发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不超过测试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加强应用推广与生态活跃
9.推进“区块链+”应用示范。鼓励区块链、Web3.0、数据要素、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相关企业和机构打造本行业典型应用场景。对技术先进、可快速复制推广、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应用场景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10.支持专业活动举办。鼓励企业和机构在区块链、Web3.0、数据可信流通、数字信任等领域,策划开展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学术会议、重大赛事等,可给予一定支持。
四、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支持措施,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4.本意见由徐汇区数据局会同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徐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2025年9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