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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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汇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区科委、科协对《徐汇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徐汇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12月30日

徐汇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徐汇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徐汇区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场所,并经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徐汇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协)命名的各类科普基地。展示场所须在徐汇区辖区内。

  第三条 区科委、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基地提供运行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科普基地的申请坚持自愿申报、择优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 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安全、消防等公共设施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4.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5.配备必要的科普工作人员;

  6.建立健全财务等制度和科普管理体系。

  第六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及评选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七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申报。相关单位在区科委、科协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评选。区科委、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选;

  3.认定授牌。对通过综合评选的单位,经区科委、科协确认,予以认定“徐汇区科普基地”。

  如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上海市科普基地,徐汇区科普基地则不再另行保留。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1.徐汇区科普基地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门票收费证明(如有)。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区科委、科协每年对科普基地开展随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格”“不合格”“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区科委、科协每年组织专家对上海市科普基地和徐汇区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开展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等次情况给予运维费补贴:

  1.综合评价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补贴金额每家不超过10万元;良好补贴金额每家不超过5万元;一般补贴金额每家不超过2万元;不合格不予资助,并责令限期整改。

  2.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基地年度运营费用的50%。

  3.其他途径已补贴的运维部分,不再进行资助。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1.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2.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4.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5.随机抽查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整改时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或整改期满后,由区科委、科协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认定:

  1.科普功能已丧失;

  2.在认定评审、随机抽查和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3.宣扬邪教和迷信,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随机抽查的;

  5.限期整改未通过审核的;

  6.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7.科普基地场所已搬离徐汇辖区范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科协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徐汇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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