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促进质量提升支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杨浦区促进质量提升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杨浦区促进质量提升支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工作的作用,提升区域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杨浦区促进质量提升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支持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杨浦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本细则的实施。
杨浦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支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项目、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 对上一年度符合《支持办法》支持范围的组织(个人)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下列项目按照《支持办法》确定的金额给予支持:
政府质量奖、重点产品质量攻关、质量创先争优、上海品牌、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商标保护、标准制定、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标准化试点项目、国家标准验证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除第四条支持项目外,下列项目支持标准如下:
(一)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1. 命名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的
(1)项目验收效能评估超过90分(含),给予50万元支持;
(2)项目验收效能评估低于90分,给予40万元支持;
2. 命名为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项目的
(1)项目验收效能评估超过90分(含),给予30万元支持;
(2)项目验收效能评估低于90分,给予20万元支持
3. 命名为杨浦区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项目的
(1)项目验收效能评估超过90分(含),给予10万元支持;
(2)项目验收效能评估低于90分,给予8万元支持;
(二)质量提升活动
1. 授予“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称号的
(1)项目验收评估超过90分(含),给予10万元支持;
(2)项目验收评估低于90分,给予8万元支持;
2. 纳入上海市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项目的
(1)列为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支持;
(2)非重点项目,给予8万元支持;
(三)支持计量、检验检测、认证发展
1. 建成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或产业计量服务平台)的
(1)验收核查超过90分(含),给予50万元支持;
(2)验收核查低于90分,给予40万元支持;
2. 建成国家级质检中心的
(1)项目验收综合评分超过90分(含),给予50万元支持;
(2)项目验收综合评分低于90分,给予40万元支持;
(四)上述相关项目未通过验收或中止的,不予支持。
第三章 办理和审批
第六条 《支持办法》第二条中,除“标准制定”项目以外,其他支持项目均实施“免申即享”。
第七条 “免申即享”项目的办理流程:
(一)区市场监管局拟定享受主体名单;
(二)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数据局等部门初审后形成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八条 “标准制定”项目的办理流程:
(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期限、项目需提交的证实性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组织(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形成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九条 审批流程
(一)由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拟支持项目名单报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审议。审议可以采取会议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方式。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审议。
(二)审议结果经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区领导)批准后通过。
(三)“免申即享”项目享受主体确认支持资金申领意愿后,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所有支持项目资金的拨付手续,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