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浦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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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区青年及大学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巩固本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效,鼓励青年大学生通过就业创业见习,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见习基地申报及审核

  (一)申报条件

  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按照《通知》明确的要求执行,生产或经营所在地位于青浦区的用人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审核认定

  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岗位说明、带教计划、技术含量等确定见习岗位期限,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认定为试运作基地的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确认。试运作基地应在运作前与区就业促进中心签订试运作协议,试运作期限为12个月。试运作基地同等享受本市、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

  (三)期满转正

  试运作基地应于试运作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转正。区就业促进中心在收到转正申请的1个月内进行审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试运作基地进行评估,对于拟同意转正的试运作见习基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拟同意转正的试运作见习基地,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定为正式就业或创业见习基地;对于不同意转正的,在其试运作期满后撤销资格。

  二、见习基地日常管理

  (一)变更管理

  见习基地(含外派单位)有新增、变更见习岗位等需求的,应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因生产或经营地变更而导致学员见习环境等发生变化的按《通知》执行,迁出地或迁入地在青浦区的见习基地应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跟踪服务

  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本区见习基地的日常运作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宣传见习政策、检查岗位带教计划执行情况,跟踪管理见习过程以及针对见习基地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分析报备等工作,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原则上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委托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或跟踪服务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对其日常运行、评估操作等进行抽查监督。对抽查结果存在疏漏或不完善的督促其整改,若提出改进意见后中介机构拒不改进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有权终止合作委托;对抽查和评审中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有权即刻终止合作委托,并追究中介机构相应的责任。

  (三)整改处理

  在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见习基地存在被学员投诉经常超时加班、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强度过大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通知》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做好后期处理。

  (四)注销撤销

  见习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的,在完成见习学员带教工作后,应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注销。见习基地存在《通知》中所规定可直接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直接撤销。

  三、见习补贴

  本区所属见习基地及其见习学员,符合《通知》规定并享受相应市级见习补贴的,还可享受以下区级见习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

  在本区所属就业见习基地内参加见习的学员,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区级补贴。实际见习地为外派单位的,该外派单位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应在青浦区。

  在本区所属创业见习基地内参加见习的学员,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区级补贴。

  (二)创业见习带教费

  本区所属创业见习基地每带教1名学员,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区级带教费补贴。

  (三)补贴申请及发放

  见习基地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根据见习学员的实际出勤等情况,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市级、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和带教费补贴申请;在每年下半年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市级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申请。

  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至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的指定帐户。

  (四)资金渠道

  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一)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法规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

  (二)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相关用人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格,追索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17〕55号)同时废止。已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17〕55号)审核通过的见习基地、见习学员可自然延续成为本意见规定的青浦区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按照本意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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