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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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商务委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经2021年11月4日区政府第1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29日

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推动本区文化创意产业更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能级和品质,打造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新高地,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和《关于加快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杨委发〔2018〕9号)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创建、认定、管理、考核奖惩、政策扶持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文创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的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高品质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以文化创意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为特征,能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工作机制)

  本办法涉及的文创园区相关管理工作由杨浦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牵头负责,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创建、认定及撤销的文创园区以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名义发文及授牌。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创建条件及程序)

  区商务委受理拟建文创园区的创建申请。区文创办对申请创建的文创园区及运营管理主体进行初审,经区文创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同意其创建。创建期内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根据其开发建设策划书内容开展项目建设、招商和运营管理工作。

  (一)创建条件

  1.有完整的文创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且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有明确的拟发展的产业定位和特色,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主导产业门类不超过三个。

  2.拟建的文创园区需有明确的运营管理主体和投资主体。其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和文创园区开发运营管理经验。

  3.拟建的文创园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规划商业配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文创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4.拟建的文创园区建设涉及的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创建申请材料

  1.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建申请表。

  2.拟建的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若申报企业是拟建的文创园区业主,应提供房地产权证;若申报企业为拟建文创园区的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如租赁合同等)和业主的房地产权证。

  5.拟建的文创园区开发建设策划书、确定的文化创意主导产业门类及其发展方案。

  6.拟建的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与户管单位签订的功能实现及招商引资协议书。

  7.其他相关材料(如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建设工程手续批复件等)。

  (三)创建程序

  1.申请。拟建的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商务委提交创建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区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后报区文创办,区文创办组织区文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勘察。对符合创建条件、经区文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通过的园区上报区文创领导小组审核,区文创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准许其创建,创建期一般为2年,批准创建的文创园区由区文创办发文。

  第五条(认定条件及程序)

  区商务委受理创建文创园区的认定申请。区文创办对符合创建条件的文创园区及运营管理主体进行初审,经区文创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同意认定为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一)认定条件

  1.创建期建设符合区文创办批准创建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鲜明的文创主导产业特色和定位、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有效组织开展文创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统计工作;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文创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2.完成文创园区建设,能提供适合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运营管理主体按照文创园区开发建设策划书的产业定位要求进行招商,招商租赁工作应符合文创园区产业的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文创园区已出租面积占可出租面积(含文创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比例达到70%(含)以上,且入驻企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3.文创园区引进的企业符合市、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文创园区产业特色鲜明,确定不超过三个文创产业门类为主导产业,主导产业企业数和出租面积占文创园区入驻企业数和文创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文创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比例均达70%(含)以上;引进一定数量的高品质文化创意类企业,主导产业应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4.在本区设立且在文创园区内实体办公的企业数占文创园区引进总企业数70%(含)以上。

  5.文创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商业配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文创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6.文创园区建设运营涉及的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证照齐全。

  7.文创园区的开发建设符合市区文创办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认定申请材料

  1.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2.文创园区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3.文创园区入驻企业清单;

  4.文创园区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商务委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区商务委对申请材料预审后报区文创办,区文创办组织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请认定的文创园区进行会审和实地勘察,区文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通过的文创园区报区文创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经认定的文创园区由区文创办发文。

  对创建期满仍未提交文创园区认定申请及经审核不符合文创园区认定条件的园区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视情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日常管理)

  区商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文创园区的日常管理,包括基本信息登记、经济数据统计、企业经营分析、文创园区发展方向引导、相关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运营管理要求)

  经认定的文创园区具体运营管理要求如下:

  (一)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文创企业落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建立文创园区统计管理制度,按要求定期通过市文创办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区商务委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积极搭建或引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文创园区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技术研发、创意成果展示发布、品牌推广、投融资、人才培训等服务,推进文创园区品牌化发展,为引进高质量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良好环境;

  (四)文创园区入驻企业的各类经营活动均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文创园区稳定发展;

  (五)文创园区内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如需二次建设装修的,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所提供的各项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并遵守区文创办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八条(考核组织)

  区商务委牵头会同各相关单位开展文创园区年度考核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考核内容)

  文创园区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导产业集聚度:文创园区主导产业门类是否符合市、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主导产业企业数占比和租赁面积占比情况。

  (二)区域贡献:文创园区入驻企业注册纳税情况、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情况、文创园区单位面积区级经济贡献等相关区域贡献发展情况。

  (三)运营管理水平:文创园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举办各类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活动情况。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对于市区各类工作安排和活动的参与和配合情况。

  第十条(考核等次)

  文创园区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文创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文创园区形态建设与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主导产业方向以及发展规划严重不符,文创主导产业面积占比低于50%的;

  (二)文创园区引进的企业与市、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严重不符,且连续两年园区内企业区域贡献负增长;

  (三)存在严重违法搭建、群租、非改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职能部门要求整改的;或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在文创园区申报政策、创建、认定、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严重不实信息的;

  (五)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未按照要求完成企业服务、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七)运营管理水平低,客户满意度低。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文创园区分别给予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文创园区建设运营、功能提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

  考核为不合格的文创园区,区商务委对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其在半年内作出整改并暂停其享受考核年度的相关扶持奖励和补贴。

  文创园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文创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

  求;

  (四)其他性质严重情况。

  对于有以上行为的文创园区,经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审和实地勘察后,报区文创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区文创办发文予以撤销。对被撤销称号的文创园区,同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区域贡献奖励)

  (一)鼓励文创园区做大做强

  1.基础奖励。按文创园区内实际办公并在杨浦区设立的企业年度区域贡献,给予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一定奖励。

  2.成长奖励。按文创园区内实际办公并在杨浦区设立的企业年度区域贡献增幅,给予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一定奖励。

  基础奖励和成长奖励扶持总额每年度单个文创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聚焦文创主导产业。文创园区引进符合文创园区文创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租赁面积达到总租赁面积90%及以上的,给予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

  (三)高贡献文创园区奖励。文创园区内实际办公并在杨浦区设立的企业年度区域贡献规模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政策实施)

  上述扶持政策的享受范围为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文创园区。符合享受条件的文创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经区商务委初审通过后报区联审办按相关流程兑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文创办定期公开发布新认定的文创园区名单、被撤销文创园区称号的园区名单以及区文创办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第五章涉及扶持政策与国家、市、区相关政策重复的,或已享受本区科技园区相关政策的,均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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