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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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司发〔2025〕3号

各街镇司法所、区人民调解协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修订的《徐汇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6日

徐汇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体系,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徐汇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18〕15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实施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案件质量,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切实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1.发放对象:在本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矛盾纠纷调解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咨询专家、调解辅助人员。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

  2.补贴范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矛盾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争议、行政争议、治安案件、刑事和解案件、物业纠纷、涉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医患纠纷、信访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领域的案件。

  三、补贴标准

  1.简单案件:以简易方式调解成功的纠纷(口头),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一次性补贴50元/件。

  2.普通案件:成功调解的一般性民事纠纷,有书面协议书,一次性补贴200元/件;成功调解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信访、物业纠纷、交通事故争议赔偿纠纷、涉校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旅游纠纷、消费纠纷、行政争议等),有书面协议书,一次性补贴500元/件。

  3.疑难案件:成功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一次性补贴300元/件;成功调解的行业性、专业性疑难纠纷,一次性补贴800元/件。

  4.重大案件:通过对成功调处案件的定期分析,一般性民事纠纷被确定为重大案件,一次性补贴500元/件;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被确定为重大案件,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本项不与第2、3项重复累计补贴。

  5.特别重大案件:通过对成功调处案件的定期分析,确定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本项不与第2、3、4项重复累计补贴。

  6.群体性纠纷案件:出具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1-5份的,补贴1000元;第6-20份,每份补贴普通案件标准的75%;第21-50份,每份补贴普通案件标准的50%;第51-100份,每份补贴普通案件标准25%;100份以上的,按100份计算。本项补贴不与第2、3、4、5项重复累计补贴。

  7.批量案件:同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数量较多同一批次的案件,对首件按照类型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其余适用简单案件标准。

  8.市级法院委托委派案件:延续市级办案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由法院出具委托函,经调解,原告提出撤诉或双方和解,调解员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次性补贴500元/件,有书面协议书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

  经区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委托委派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案件,人民调解员或调解秘书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一方履行(需附相关材料),另一方提出撤诉申请,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视为调解成功的案件,可参照书面协议标准给予相应补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确认已收到款项,附收款记录,有撤回调解申请书的;

  (2)由法院委托委派,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有撤诉申请书并载明为和解撤诉,案结事了的。

  四、评定办法

  1.所有人民调解案件均纳入上海市司法局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以平台统计为基础数据,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案件不需进行案件等级评定。

  2.案件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根据补贴申报周期召开案件等级评定会议,对各调委会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案件进行最终评定,确定等级。案件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组成,重大案件等级评定规则由区人民调解协会制定,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五、发放要求

  1.纳入补贴范围的案件,需按《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调解协议书(口头调解案件需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卷宗建档规范》建档,并及时录入上海市司法局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方可给予补贴。

  2.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或群体性纠纷案件需单独申报案件卷宗,由主管部门按补贴标准提出发放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申报时间要求进行等级评定,符合给予补贴。

  3.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化平台调解数据统计,按照《徐汇区人民调解(“三所联动”)办案补贴申报(发放)一览表(年第批次)》填报并加盖司法所或行专调委会印章,补贴发放按照区司法局“三重一大”程序执行。

  六、其他

  1.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纳入区司法局年度预算,并由区司法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

  2.市级法院委托委派案件补贴资金来源为市司法局专项资金,若市司法局不再安排此类专项资金,则本补贴政策将暂停执行,不再发放补贴。

  3.在上述补贴标准框架下,区司法局将根据当年度经费保障情况做相应统筹,若经评估认定案件性质特别简单、标的金额低等情况,可酌情下调补贴档位。

  4.为化解矛盾纠纷(疑难案件等级以上)提供的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应当享受办案补贴,并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5.参与徐汇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如:区、街镇两级综治中心案件调解、“三所联动+”调解以及其他对区内有重大贡献的专项工作,可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6.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2023年2月20日印发的《徐汇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徐汇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

徐汇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体系,根据《徐汇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18〕15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从事矛盾纠纷调解并已列入全区人民调解员名录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及参与化解的调解志愿者及调解辅助人员。

  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或群体性案件可以开展专家咨询,列入专家咨询库的专家,适用本细则,专家咨询费用参照人民调解案件等级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传统的、常见的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交通事故争议、住宅小区物业纠纷、涉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争议等领域的人民调解;治安案件、刑事和解案件、民事案件等委托或移交的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的案件补贴适用本实施细则。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条(补贴标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分为以下几类:

  (一)简单案件:以简易方式调解成功的一般性纠纷(口头或电话调解案件),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每件补贴50元;

  (二)普通案件:成功调解的一般性民事纠纷,有书面协议书,一次性补贴200元/件;成功调解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信访、物业纠纷、交通事故争议赔偿纠纷、涉校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旅游纠纷、消费纠纷、行政争议等),有书面协议书,一次性补贴500元/件。

  (三)疑难案件:成功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一次性补贴300元/件;成功调解的行业性、专业性疑难纠纷,一次性补贴800元/件。

  (四)重大案件:通过对成功调处案件的定期分析,一般性民事纠纷被确定为重大案件,一次性补贴500元/件;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被确定为重大案件,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本项不与第2、3项重复累计补贴。

  (五)特别重大案件:通过对成功调处案件的定期分析,确定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本项不与第2、3、4项重复累计补贴。

  (六)群体性纠纷案件:出具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1-5份的,补贴1000元;第6-20份,每份补贴普通案件标准的75%;第21-50份,每份补贴普通案件标准的50%;第51-100份,每份补贴普通案件标准25%;100份以上的,按100份计算。本项补贴不与第2、3、4、5项重复累计补贴。

  (七)批量案件:同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数量较多同一批次的案件,对首件按照类型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其余适用简单案件标准。本项补贴不与第2、3、4、5、6项重复累计补贴。

  (八)市级法院委托委派案件:延续市级办案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由法院出具委托函,经调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或双方和解,调解员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次性补贴500元/件,有书面协议书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

  经区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委托委派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案件,人民调解员或调解秘书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一方履行,另一方提出撤诉申请(需附相关材料),达到案件事了的目的,视为调解成功的案件,可参照书面协议标准给予相应补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确认已收到款项,附收款记录,有撤回调解申请书的;

  2.法院委托委派案件,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有撤诉申请书并载明为和解撤诉,案结事了的。

  (九)参与徐汇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如:区、街镇两级综治中心案件调解、“三所联动+”调解以及其他对区内有重大贡献的专项工作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可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条(发放流程)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流程如下:

  (一)案件申报。各街道由司法所填报《徐汇区人民调解(“三所联动”)办案补贴申报(发放)一览表(年第批次)》(附件1),报司法所长审核签字并加盖街镇司法所印章报区司法局促进法治科;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自行填写,由所在调委会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加盖其调委会印章报区司法局促进法治科;市级法院委托委派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自行填写,法庭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调委会印章报区司法局促进法治科;

  (二)统计汇总。区司法局促进法治科对各调委会申报的案件补贴进行汇总统计,对不符合上报要求的案件予以退回或补齐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

  (三)重大案件评定。由案件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或群体性案件的等级评定;

  (四)审核通过。由案件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的重大案件等级情况,并由促进法治科对申报(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补贴发放程序按照区司法局“三重一大”程序执行;

  (五)补贴发放。案件补贴每批次发放一次。区司法局通过补贴方案后,根据各调解组织填报并确认的《徐汇区人民调解(“三所联动”)办案补贴申报(发放)一览表(年第批次)》统一发放至人民调解员或社会调解组织账户。

  第六条(申报要求)各调解组织上报的所有案件都应当录入上海市司法局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都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卷宗建档规范》建档,简单案件应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案件统计汇总以申报一览表的内容为准,原则上不需另报材料,疑难案件应当按照要求同时上传相应的案件材料:

  (一)民事案件委托委派人民调解的案件需提供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的委托函;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移交的刑事和解案件,公安部门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需提供移交、委托部门出具的公函;

  (三)经司法确认的案件,需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四)行政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需出具行政机关的委托函或相关文书。

  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或群体性案件需上报案件的简要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意见(见附件2),同时按要求附相应的案件材料:

  1.因特殊情况重大、特别重大或群体性案件调解成功但未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需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见附件3);

  2.专家提供咨询的案件必须有专家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案件评定)各调委会作为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或群体性案件上报的案件,由区案件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案件等级,简单案件、普通案件不需进行案件等级评定。

  区案件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由区人民调解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部分理事、本区部分首席人民调解员组成,区人民调解协会会长任组长。

  案件申报档位参考《案件等级类别及调档参考标准》(见附件4)

 第八条(归档)办案补贴申报发放一览表要按时归档,列为审计备查内容。

  等级评定结果由区司法局及时进行归档,所有案件的原始卷宗由各调委会自行归档备查。

  第九条(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并列入区司法局财政预算。

  第十条(责任追究)各街镇司法所和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负责人对案件真实性负责;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个人或调解组织,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于违规发放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徐汇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2023年2月20日印发的《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徐汇区人民调解(“三所联动”)办案补贴申报(发放)一览表(年第批次)》

  2.案件申报评定情况表

  3.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4.案件等级类别及调档参考标准

  附件1:

徐汇区人民调解(“三所联动”)办案补贴申报(发放)一览表(年第批次)

  司法所盖章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姓名

被申请人姓名

调解

组织

申报档次(元)

承办人(调解员、辅助人员)/申报人签名

身份证

开户行

银行卡

申报补贴(元)

备注

合计(元)

签收

1

 

 

 

 

 

 

 

 

 

 

 

 

 

2

 

 

 

 

 

 

 

 

 

 

 

 

 

3

 

 

 

 

 

 

 

 

 

 

 

 

 

4

 

 

 

 

 

 

 

 

 

 

 

 

 

5

 

 

 

 

 

 

 

 

 

 

 

 

 

6

 

 

 

 

 

 

 

 

 

 

 

 

 

7

 

 

 

 

 

 

 

 

 

 

 

 

 

8

 

 

 

 

 

 

 

 

 

 

 

 

 

9

 

 

 

 

 

 

 

 

 

 

 

 

 

……

 

 

 

 

 

 

 

 

 

 

 

 

 

 

 

 

 

 

 

 

 

 

 

 

 

 

 

 

促进法治科科长:

 

 

促进法治科经办人:

 

 

司法所长:

 

 

填报人:

 

 

 

 

 

 

 

 

 

 

 

 

 

 

 

 

 

 

 

 

 

 

 

 

(三所联动+)行专调负责人:

 

 

 (三所联动+)行专填报人:

 

 

 

  附件2

案件申报评定情况表

申报调解组织:

案件等级类型(勾选)□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

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

信息平台编号:

案 件 情 况 概 述

 

主管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案件等级评定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关于**矛盾化解情况报告

纠纷简要

 

                         

调解过程

 

 

调解结果

 

调解组织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

案件等级类别及调档参考标准

  (50元、200元、300元档和之前保持一致)

案件类型

500元档

800元档

1000元档

物业纠纷

漏水纠纷标的金额1000元以上

根据调解难度由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

根据调解难度由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

治安委托

刑事和解

标的金额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5万元,10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

信访案件

需有信访部门出具委托函,根据调解难度由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

消费纠纷

标的金额超过1千元,5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5万元,20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

劳动争议

标的金额超过3千元,10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

根据调解难度由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

交通事故

标的金额超过2万元,10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涉人死亡

合同纠纷

标的金额超过2万元,10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

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

民事纠纷

(婚姻家庭、房产继承)

普通案件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上;房产继承标的金额300万元以上

 根据调解难度由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

 普通案件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

医患纠纷

 

协议金额5千元(不含5千元)以下的案件

以下标准满足其一:

(1)经过医调委专家咨询案件;

(2)经过公证网签协议的案件;

(3)涉及患者死亡或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案件;

(4)涉及信访、闹访、常访的相关案件;

(5)有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进行“三所联动”的案件;

(6)经调解,补偿额度人民币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案件;

(7)涉及医学多学科的案件;

(8)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过徐汇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

其他纠纷

等级无法确定的案件,由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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