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专业服务券(法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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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业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能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24〕16号)、《虹口区关于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试行)》(虹司发〔2025〕18号),结合虹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虹口区专业服务券申领、使用、兑付、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职责】虹口区司法局负责专业服务券政策制定、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承担专业服务券申请发放、使用监管、兑付审核、法律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

  第四条【法律服务机构条件】有意愿在法律服务中通过专业服务券达成交易的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组织、庭外重组机构、法律科技公司等(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在申报公告所要求的时间段内向区司法局提交团队介绍、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公布。

  申请参加申报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服务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涉外法治创新协同发展能力;

  (二)依法设立的从事调解、仲裁、诉讼、公证、鉴定、法律咨询、法律查明、中立评估、法律科技等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二章 支持对象、额度和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专业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在虹口设立,符合虹口区产业需求和发展导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良好企业。

  鼓励各类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市场主体采购专业服务。

  第六条【支持额度】专业服务券的使用遵循“自主申报、先到先得、总额控制、用完为止、当年兑付”的原则。当年度,专业服务券兑付总额度500万元。单笔合同专业服务券补贴金额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可达30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可申报3笔合同。

  第七条【支持范围】专业服务券用于支持企业向法律服务机构购买下列法律服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单笔合同最高补贴5万元);

  (二)调解、仲裁、诉讼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单笔合同最高补贴20万元);

  (三)专项法律服务:

  1.文化领域法律服务:涉及文化产业、文化创意、文化旅游、文化娱乐等内容的各类法律服务(单笔合同最高补贴20万元);

  2.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专有权利的布局、申请、维护及维权服务(单笔合同最高补贴20万元);

  3.投融资法律服务:企业股权设计、投融资风险防控、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及上市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单笔合同最高补贴20万元);

  4.数据与网络安全法律服务:数据采集、使用、传输、跨境流动、存储、共享和销毁等合规性咨询,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服务(单笔合同最高补贴20万元);

  5.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劳动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劳动争议处理、人事政策的制定与审查、员工合规培训等法律服务(单笔合同最高补贴5万元);

  6.涉外法律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过程中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及政策风险识别与防控,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法律咨询、国际谈判等法律保障服务(单笔合同最高补贴30万元)。

第三章 专业服务券申请和兑付

  第八条【券的申请】专业服务券应当用于真实发生的法律服务。企业与法律服务机构履约完成后,应当在兑付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专业服务券。

  申请专业服务券时,应当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专业服务券申请表;

  (二)服务合同原件;

  (三)当年服务发票原件;

  (四)合同支付相关证明材料(银行转账凭证等);

  (五)服务完成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通知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券的兑付】

  (一)企业根据兑付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司法局会同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根据相关程序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绩效管理】区司法局应当组织对专业服务券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专业服务券支持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兑付专业服务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专业服务券,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对骗取专业服务券的企业、团队和法律服务机构,注销其专业服务券,追回骗取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信用记录,不再给予专业服务券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使用原则】企业就同一合同在享受本举措政策期间,如可同时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虹口区司法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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