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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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的户籍凭证或者签证及其翻译件等材料。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香港澳门台湾在沪工作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材料。

  第四十七条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香港澳门台湾在沪工作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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