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字号:

政策概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附件第五点 决定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为指导各级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使用。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外国专家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壮晓舒 邱旭生

  联系电话:010-68948899-50409/50416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7年3月29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