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11-18      发布日期:2021-11-22      沪水务〔2021〕7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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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水务〔2021〕788号

 



 

各区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本市各级河长制组成部门和广大河长制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奋力谱写上海河长制湖长制事业新篇章,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发生可喜变化,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认同感明显增强。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各级河(湖)长和广大河湖管理保护干部职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履职尽责,全面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8年1月到2021年12月,在河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先进集体。从事或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等所属处级(含)以下部门(单位),其他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先进个人。积极投身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并勇于担当、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机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从事河长制湖长制、河湖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处级(含)以下在职干部职工,各级河长湖长,其他从事河长制湖长制、河湖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

二、组织领导

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详见附件1)。

三、表彰名额及分配

(一)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

(二)推荐名额。各单位按表彰名额的120%确定推荐名额,并按推荐顺序排序,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差额确定表彰名单。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开创工作新局面,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成员无刑事案件及违法违纪情况,本单位(部门)未发生违规违纪等问题,无重大河湖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

4.本单位(部门)未发生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诉或上访事件。

(二)先进个人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爱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脚踏实地、任劳任怨,在河长制湖长制、河湖管理工作中扎实工作、勇于创新、成绩显著。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4.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程序公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

1.2021年11月下旬组织动员推荐,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名后,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其他集体和人员的,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2.各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22年年初形成拟表彰名单,并在上海市水务局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印发表彰决定。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要体现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中的实际成效。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仅要有突出事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时代性和代表性。

(三)把握评选导向,注重基层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市级部门、各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集体参照执行。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材料报送安排

按要求填写《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附件6)。审批表、汇总表、在本地区公示情况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审核后加盖公章。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审批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于2021年12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等原则,由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表彰决定,对受表彰的集体授予“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5.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6.征求意见表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8日

 

联系人:邓继军    18916879296        潘  登   17821954401

传真:62522189

地址:江苏路389号804室

电子邮箱:shshjzz@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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