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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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21〕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1〕28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此为本市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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