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取水户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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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6〕22号

相关取水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取水户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报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取水许可证的工业取水户。

  (二)上一年度所生产产品在国家用水定额覆盖的行业范围内,且实际用水定额达到先进值水平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如生产多种产品,均要对应国家用水定额,实际用水定额应全部达到先进值水平。国家用水定额执行最新发布版本的规定。

  (三)上一年度取用水信用评价结果为A。

  二、适用标准

  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是指以国家标准最新版本或水利部文件形式发布的国家工业用水定额,如国家标准和水利部文件均对某项用水定额作出规定,以最新实施版本为准。国家标准指GB/T 18916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包括《取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材料准备

  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水户,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向所辖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报表》,并附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

  上一年度产品产量证明材料扫描件(盖章)(产量须和上报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口径一致)。

  上一年度产品用水量的佐证材料(用水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自来水),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系统年报表、缴纳上一年度自来水水费账单、上一年度水资源税完税凭证等。

  注:如有多种产品的,请写明每种产品对应的产量和用水量。

  (二)材料申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报。

  线上方式:登录“随申办”→搜索“年度取用水定额核定”→进入申报系统;上传《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报表》和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扫描件,原件由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线下方式:将《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报表》和佐证材料(需加盖公章)寄送至相关市或区水务局(以所持有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单位为准),由流域机构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请将申请材料寄送至市水务局。

  申报系统的开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0点至3月1日0点,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火电取水户发电量已纳入年度取用水统计无需申报,可免予申请。

  (三)审核和公布

  1.区管取水户由区水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管取水户由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进行初审,并于3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

  2.根据审核结果,市水务局联合市财政、市税务等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市水务局官网公布上年度取水户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名单。纳入公示名单的取水户,其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

  四、责任义务

  (一)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查实虚假申报的,该行为将影响本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二)取水户在享受水资源税减征期内发生名称变更、资产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等重大事项,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减税政策的条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逾期未报的暂停减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报表

  2.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参考名录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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