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合理使用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深度)、项目概算;
(二)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
(三)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一)咨询评估机构的资格。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机构;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信等级,或者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具有近3年所申请专业的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节能评审机构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咨询评估机构的选择。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并分别签订咨询评估服务协议。
(三)咨询评估任务的下达。根据“公平公正、专业匹配、工作高效”的原则,按照咨询评估服务协议等相关约定分配咨询评估工作任务。
(四)咨询评估机构的回避原则。咨询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回避规定,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承担某一项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诺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区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
(五)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开展咨询评估,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咨询评估工作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如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四条(咨询评估费用)
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按附表1、2为基准和工程复杂程序系数为测算标准,结合与咨询评估机构相关合同约定结果确定。年度投资咨询评估费用纳入区发展改革委年度部门预算。
简易评估相关实施管理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实施。
对节能报告等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区发展改革委支付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咨询评估机构评价管理)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6个月;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参与下一轮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六条(咨询评估机构责任追究)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委托其开展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工作,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达不到合同要求;
(二)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附则)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
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标准
单位:万元
| 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
1百万元 -5百万元 |
5百万元 -3千万元 |
3千万元 -1亿元 |
1亿元 -5亿元 |
5亿元 -10亿元 |
10亿元 -50亿元 |
50亿元 以上 |
| 一、评估项目建议书 (含调整) |
1 |
1-4 |
4-8 |
8-12 |
12-15 |
15-17 |
17-20 |
| 二、评估可行性研究 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初步设计和概算(含 调整) |
2 |
2-5 |
5-10 |
10-15 |
15-20 |
20-25 |
25-35 |
| 三、评估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深度) (含调整) |
4 |
4-10 |
10-20 |
20-30 |
30-40 |
40-50 |
50-70 |
注:1.投资额为上报申请报告的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取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2)。
附表2
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的调整系数
| 行 业 |
调整系数 (以表一所列取费标准为1) |
|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 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1.3 1.2 1.0
0.8 0.7
0.7-1.2 |
注: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