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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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双创券政策引导作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区科委对《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嘉科规〔202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有关精神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双创券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双创券是支持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

  第三条(使用原则)

  科技双创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制定科技双创券政策,编制预算、组织统筹和资金拨付,管理监督科技双创券的使用,发布和动态更新具体的服务事项清单。

  嘉定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管理运营)

  区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与科技双创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对象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领对象)

  申领科技双创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申领科技双创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科研诚信)

  申领科技双创券的企业(团队),应当无严重失信记录(或已过惩戒期),并在申领前的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服务机构)

  有意愿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可以登录科技双创券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申请入驻。

  服务机构应当为已注册成立的单位,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服务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入驻服务平台并开展服务。

  第九条(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科技双创券服务订单。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经区科委复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服务平台。对不存在未完成订单的服务机构,准予退出。

  第十条(专业服务事项清单)

  科技双创券所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清单动态更新。

  以下情形不属于科技双创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 服务、政策申报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十一条(申领)

  科技双创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按照事先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由企业(团队)通过服务平台申领科技双创券,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当年度科技双创券使用额度。

  每家企业每年可使用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个团队每年可使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适用于购买已入库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科技创新服务。逾期未使用,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使用)

  在库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委托,与企业(团队)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开展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团队)在服务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完整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含服务发票、服务合同(协议)、服务结果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兑现)

  企业(团队)根据兑现通知提交材料,由区科委组织专家组开展兑现评审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兑现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根据当年度在适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科技服务费用,经核定,10万元及以下按50%予以补贴,超出部分按不高于20%予以补贴,总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企业(团队)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券补贴,根据市级补贴金额予以不超过50%的补贴配套,企业(团队)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科技双创券资助标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科技双创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相关部门可对服务订单开展随机抽查。

  企业(团队)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

  科技双创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1日。原《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嘉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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