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规范外摆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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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规范我区商业外摆位管理,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外摆位设置导则(试行)》等规定,编制了《松江区规范外摆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松江区规范外摆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松江区交通委员会

  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附件

松江区规范外摆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根据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摆位设置提升街区“烟火气”的若干措施》《上海市外摆位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等文件要求,合理规范外摆位设置,激发街区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概念定义

  (一)外摆区域:指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经允许因地制宜超出门窗和外墙设置外摆位的经营区域。

  (二)外摆位:指超出门窗和外墙等室内或规定经营场所,利用门前部分公共空间设置并开展延伸商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外摆设施:指外摆位设置的临时性可移动辅助设施,如桌椅、围栏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特定道路、特定街区和园区、商圈、景区等的餐饮、零售、文创、生活服务等商业外摆位,不适用于流动摊位。

  三、类型划分

  (一)内部外摆位:在园区、商圈、景区等经营主体用地红线内指定区域,设置外摆位开展经营活动。

  (二)临街外摆位:在特定道路、特定街区沿街经营主体的用地红线内指定区域,设置外摆位开展经营活动。

  四、业态管理

  外摆位的业态管理应兼顾商业活力与公共影响:

  (一)餐饮业态

  可设置外摆客座区。应严格落实垃圾分类、异味防控、灯光管控及噪音治理要求,不应使用明火。

  (二)零售业态

  设置商品展示区。展示架、展柜需与环境风貌协调,商品陈列不得超出批准区域。禁止高声叫卖、扩音促销。不得用于堆放包装箱、杂物等。

  (三)其他生活服务业态

  可设置少量外摆座椅。业务办理设备、工具及相关经营物料应在室内设置。

  五、设置要求

  (一)设置区域

  内部外摆位、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等区域鼓励优先设置外摆位。公园、绿地有条件的区域要支持外摆位设置。除特定情况外,外摆区域不宜超出经营主体用地红线。不得占用盲道。

  (二)设置规范

  设置规范应参照《导则》。鼓励运营单位、自律组织或属地管理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和引导,形成统一的风格流线。

  1.边界要求:相邻店铺的外摆区域,其左右边界设置不宜超出自家店铺外墙的左右边际范围,向外延伸范围应留有连续、通畅的人行空间,人行空间宽度不应少于 2 米。当人行空间与外摆空间总宽度大于5米,且外摆位单侧布置时,人行空间宽度宜大于外摆位宽度。

  2.设施要求:可配置的外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栏、桌椅、绿植等,材质宜满足经济、耐久、环保、安全和使用需求,布局应保持开放通透的空间形态。

  3.时间规定:经营时间应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业态特点及周边环境差异科学确定,可根据季节变化、法定节假日等动态调整。毗邻居民住宅区的外摆区域,应优先保障居民休憩环境。

  4.开放共享:在不影响商家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外摆商户,将外摆设施与市民共享。

  六、设置流程

  (一)内部外摆位:由园区、商圈、景区等经营主体在属地和区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导则》要求负责设置管理。(设置区域紧邻市政道路且无明显物理隔断,影响公共通行的内部外摆位,应参照临街外摆位的设置流程。)

  (二)临街外摆位

  1.区域划定:由属地街镇(经开区)结合商户需求、区域实际与空间条件,划定外摆区域,明确经营时段及业态要求,征求市民意见并公示后,将外摆区域信息表(见附件)报送区绿化市容局,抄送区级各相关部门。

  2.主体申报:在已划定的外摆区域内,可由以下三类主体报送外摆材料(应包含经营证照、外摆布局、设施清单)。

  (1)有统一运营管理主体的区域,由该主体统筹商户意愿,向属地街镇报送材料。

  (2)独立商户可向属地街镇报送外摆材料,鼓励同街区、同路段的商户组建责任区自律组织,由自律组织代表统筹向属地街镇报送材料。

  (3)连锁经营企业需在区内多个街镇设置外摆位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制定方案,向区绿化市容局报送材料,由区绿化市容局对接属地街镇评估。

  3.设置运营:属地街镇评估材料符合要求后,商户可设置外摆设施。属地街镇应在设置完成后组织现场复核,符合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4.调整变更:已合规设置外摆位的商户,如需变更经营业态、外摆布局或经营时段等,应重新报送变更后材料。未涉及上述要素变更的,无需重复报送。

  七、监督管理

  (一)职责分工

  区级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属地开展外摆位设置管理,抓好各项服务、监督和执法工作。

  1.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外摆位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属地街镇做好外摆区域内垃圾收集清运、道路保洁、广告招牌、市容管理、绿化保护等工作。

  2.区委社工部:深化党建引领推进“多格合一”,完善网格党建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条线部门赋能网格治理,鼓励外摆商户及自律组织参与网格治理,协同破解外摆位管理中的“三跨”问题。

  3.区经委:根据全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民众实际需求,统筹指导各街镇外摆的经营业态、商业布局和实际运营等,指导商圈、园区经营主体,规范设置管理内部外摆位,提升外摆经济活力。

  4.区交通委:负责指导属地街镇做好选址工作,对占用市政道路做好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落实外摆点位周边道路设施维护。

  5.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在外摆规划中,融入当地文旅特色元素,引入文创产品、地方特产等商品,提升松江文化旅游影响力。指导景区经营主体,规范设置管理内部外摆位。

  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外摆区域及周边的巡查执法工作,对未在划定区域外摆经营或未按方案外摆经营、乱设摊、乱散发、乱悬挂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规范外摆商品的种类,对食品安全方面进行监管。对于出售违法商品、劣质商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8.区发改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外摆位设置与街区商业活力提升、消费促进等政策协同,为外摆管理政策解读提供平台保障。

  9.区数据局:为外摆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示、线上服务等提供技术支持。

  10.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外摆经营的地产农产品上市前监督管理,开展上市前地产农产品抽检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11.区建管委: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外摆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对外摆点位进行安全用气抽查。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属地街镇做好外摆区域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3.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落实区域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维护外摆区域治安秩序,对外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响应处置;对外摆区域周边道路加强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1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规定的事项,对外摆区域所属街镇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15.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外摆区域用地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16.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完善外摆区域配套供排水基础设施;指导具备条件的点位办理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开展批后监管工作,并提供相关行业指导。

  17.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街镇督促外摆运营主体做好特种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工作。

  18.区城运中心:将外摆区域视频接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助力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19.区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外摆运营主体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组建应急处突队伍。

  各街镇(经开区)负责统筹辖区内外摆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对外摆位开展联合监管,重点检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等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依法处置。

  (二)落实主体责任

  外摆商户应严格履行市容环境、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规范设置、有序运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得超范围、超时段经营,不得转租分租外摆区域,不在外摆位加工食品,不得留下永久性路面污损。遇重大活动、重大保障及应急管理要求时,应按指令及时撤除外摆位。运营管理主体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违规行为,协助处理投诉举报。

  (三)发挥自律作用

  鼓励外摆商户组建责任区自律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可组织开展日常检查、矛盾调解、政策宣传等工作,发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

  (四)畅通社会监督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渠道,周边居民、商户、单位通过12345市民热线、市容观察点等渠道,对外摆位设置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治共享的监督格局。

  (五)动态评估退出

  属地街镇(经开区)应定期评估外摆位设置情况,内容包括商户履约、市容环卫、市民投诉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外摆区域、时段、业态等管理要求,情形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外摆位资格。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涉及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各街镇(经开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松江区外摆区域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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