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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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结合本市现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以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二、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应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在一次性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再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可以和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记账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本市公布的记账利率按自然年度计息,见分进角。个人账户储存额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数计息。

  四、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按照其周岁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40周岁的按照40周岁确定,超过70周岁的按照70周岁确定。

  五、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分别见分进角。

  六、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待遇,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缴费年限按1992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与1993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确定,不含参保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

  八、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其“虚账实记”记账金额根据补缴以后的情况对应确定。

  九、本通知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规〔2017〕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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