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虹口区邮轮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端邮轮枢纽港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级滨水区,吸引邮轮企业总部汇聚,带动邮轮产业链延伸与高价值要素资源集聚,加快实现“上海北外滩、浦江金三角”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虹口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邮(游)轮相关企业和功能性机构及在虹口区举办邮轮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二、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来自虹口区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虹口区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本土邮轮运营企业,吸引内外资邮轮企业和有国际影响力的功能性机构集聚。
三、扶持内容
(一)支持邮轮总部经济发展
1.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邮(游)轮总部型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投资奖励。
2.办公房租赁补贴
对新引进的邮(游)轮总部型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最高可给予每年300万元的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3.人才扶持
对新引进的邮(游)轮总部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若上述人员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与安家费补贴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对新引进的邮(游)轮总部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认定,给予一定的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的邮(游)轮总部型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租借自用居住用房的,经认定,最高可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月的补贴,补贴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邮(游)轮总部型企业的高端人才在签证办理、人才引进、就业许可、资格认证、居住证积分、人才公寓申请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符合申办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条件的人才,建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医疗,子女入学等服务。
(二)打造高端邮轮枢纽港口
1.首航奖励
对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首次以高端邮轮开设母港或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经认定,给予一定奖励。
2.航次奖励
(1)访问港
同一邮轮公司旗下的邮轮以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为访问港,首次连续两年多次停靠,经认定,给予一定奖励。
(2)始发港或母港
对以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为始发港或母港,首次连续两年航次达到一定数量的邮轮公司,经认定,给予一定奖励。
(三)提升邮轮配套服务功能
1.邮轮设计
对新引进的邮(游)轮概念设计、船体设计、舱室空间设计、船舶工程设计、艺术设计等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投资奖励。
对落户虹口的邮(游)轮设计企业或机构,经认定,按照设计成果,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邮(游)设计企业或机构的高端设计人员参照总部型企业给予人才扶持政策。
2.邮轮服务
(1)船员、乘务员服务
对与区内职教单位合作,委托培养邮轮乘务人员并签约录用的邮轮公司,经认定,按照签约人数,最高可给予每年10万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的船员管理及派遣企业、机构,委托区内培训机构完成相关船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认定,按照培训人数,最高可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
(2)创新服务
对获得市级或以上创新项目奖励的邮轮产业相关企业或功能性机构予以支持。
(四)优化邮轮产业发展生态
1.对新引进的邮(游)轮相关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最高可给予150万元的投资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最高可给予每年200万元的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2.对在虹口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有助于提升我区邮轮产业发展的各类论坛、展会、发布仪式的邮(游)轮相关企业和功能性机构,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3.对邮(游)轮产业相关企业和功能性机构在虹口发布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邮轮产业权威报告,经认定,给予一定奖励。
4.对邮(游)轮公司为促进在北外滩开辟访问港航线开展的境外推广活动,根据实际发生的活动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五)其他
对特别重大的国家战略型邮(游)轮总部型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资金补贴或奖励政策。
四、附则
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区航运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3年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实施日期间的项目,经认定,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