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虹企贷”“商会贷”批次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10月14日经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
虹口区“虹企贷”“商会贷”批次担保业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园区贷”批次担保业务操作指引》(担保中心〔2022〕14号)、《关于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4〕20号)、《关于开展“商会批次贷”担保业务的通知》(沪财金〔2024〕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的合作联动,进一步发挥银担合作互补优势,持续推进“虹企贷”“商会贷”批次担保业务工作,提升政策性担保贷款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一)支持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或合法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类企业
1.科创类企业:获得国家及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本市相关委办局认定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担保计划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
2.国家和上海市“十四五”规划等中长期规划明确提出需要聚焦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行业和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及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绿色服务等绿色低碳转型重点产业。
3.符合虹口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航运服务、现代商贸、文化创意、数字经济、绿色低碳、智能仪器仪表检测、集成电路设计、生物技术、空间信息等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及其他对促消费促就业有贡献的企业。
除以上支持范围之外的,其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商业模式,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由区各招商主体单位、产业部门、合作银行推荐,经审核认定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三)不予纳入的企业范围
1.企业不能做到依法经营,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曾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2.企业存在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3.企业所属行业不属于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基金贷款担保支持范围(即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企业、娱乐行业、金融业或经营融资业务的企业);
4.已被相关产业部门列入“三高一低”(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低产出)淘汰名单中的企业。
5.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二、支持内容
(一)授信额度:单个批次包项下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科创类重点支持企业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最终授信额度以合作银行和市融资担保中心的审批额度为准。
对于以往年度已参与“虹企贷”“商会贷”,且有无还本续贷要求的企业,其无还本续贷额度计入原贷款项目所在的批次包下。
(二)贷款品种: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担保比例:市融资担保中心对单笔贷款最高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的85%(具体以市融资担保中心根据每年合作银行差异化管理评价结果确定的担保比例为准)。
(五)担保费率:担保额的0.5%(具体以市融资担保中心的收费标准为准)。
(六)贴息贴费:对获得“虹企贷”“商会贷”批次担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包括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的企业,按不超过当期LPR的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单户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其承担的担保费给予90%的担保费补贴,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区级补贴。
(七)补充风险补偿:区级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在市融资担保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给予额外的风险补偿,区级财政承担的风险补偿上限为每轮合作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担保金额的1%。
三、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分别纳入区财政局、区工商联部门预算,在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区财政局、区工商联会同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开展跟踪和服务。
四、操作流程
“虹企贷”由区财政局牵头汇总区各招商主体单位、合作银行推荐上报的企业需求情况,召集区发改委、区投促办等进行联合会审;“商会贷”由区工商联牵头汇总各街道商会、合作银行推荐上报的企业需求情况,由区工商联进行内部评审。
上述两项合并整理成批次担保业务需求名单(以下简称“需求名单”),推荐给市融资担保中心。
(一)推荐途径
1.“虹企贷”推荐途径
企业自荐:企业可填写申请表向区各招商主体单位及合作银行进行自荐,或通过“虹口区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信易贷平台”)上报企业融资需求等信息。
区投促办和区各招商主体单位、产业部门推荐:区投促办、区各招商主体单位会同楼宇、园区服务方等负责排摸所辖范围内的户管中小微企业;各产业部门负责排摸日常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中小微企业,对符合“虹企贷”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应报尽报,将企业名单报送至区财政局汇总,并通过“信易贷平台”提交。后续遇新增融资需求企业,可作动态补充。
合作银行推荐:每一轮“虹企贷”自第二期起,合作银行可对行内存量贷款企业及开户企业进行排摸梳理,将符合“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要求的企业名单通过“信易贷平台”提交。
通过上述渠道推荐的“虹企贷”需求企业名单经区财政局汇总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召集区发改委、区投促办等对“需求名单”进行联合会审,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其中,单户融资需求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科创类重点支持企业需由区科经委经过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后,纳入“需求名单”。
2.“商会贷”推荐途径
区各街道商会推荐:由各街道商会负责排摸所辖范围内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对符合“商会贷”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应报尽报,将企业名单报送至区工商联汇总。后续遇新增融资需求企业,可作动态补充。
合作银行推荐:每一轮“商会贷”自第二期起,合作银行可对行内存量贷款企业及开户企业进行排摸梳理,将符合“商会贷”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至区工商联汇总。
通过上述渠道推荐的“商会贷”需求企业名单经区工商联汇总后,由区工商联进行内部评审,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经过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后,纳入“需求名单”。
(二)签署协议
1.确定合作银行
市融资担保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在综合考量上一轮批次担保业务考核评价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承做规模、贷款利率、审批效率、工作配合度、内部风控水平等要素后,择优确定批次担保业务合作银行。
2.签署协议
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明确授信额度、合作期限、担保比例、代偿和补偿等主要内容,细化各方权利义务。
(三)“需求名单”分配
确定合作银行后,区财政局、区工商联会同市融资担保中心对“需求名单”企业根据信用评级相当、融资需求相当、企业数量相当的规则进行随机分包至各合作银行。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新排摸的企业,区财政局、区工商联仍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分配。针对已分配至各合作银行的“需求名单”企业,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将予以持续跟踪管理。
由合作银行进行排摸梳理后报送的“需求名单”企业,原则上分包至报送该企业的合作银行,由报送银行承做;参与以往年度“虹企贷”“商会贷”批次担保业务,有无还本续贷要求的企业,经合作银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仍由原贷款银行承做。
(四)审批放款
合作银行应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名单”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需求名单”企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即事即办的原则和要求,单个项目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合作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审批结果、放款进度等信息通过“信易贷平台”做好反馈。
(五)补贴兑现
“虹企贷”“商会贷”的利息补贴及担保费补贴兑现工作,由合作银行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纸质材料,并对借款合同、借还款明细、担保费发票等附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补贴金额核算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后集中寄送,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分别进行复核,并通过“免申即享”兑付。
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区发改委、区投促办共同参与补贴兑现联合会审。
(六)风险控制
合作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重大风险及诚信问题的企业,需上报市融资担保中心和区财政局,经联合审批一致否决后,将其从“需求名单”中剔除;区各招商主体部门在推荐后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重大风险及诚信问题的,可提请联合会审,将其从“需求名单”中剔除;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对“需求名单”和融资额度动态跟踪管理,适时做出动态调整。
(七)闭环和贷后风险管理
“需求名单”企业贷款发放完成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融资担保中心备案,并按时向区财政局、区工商联报送相关数据,区财政局、区工商联每月对合作银行放款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并将贷款发放情况通报给合作银行,作为衡量合作银行服务的参考依据。
日常服务中,合作银行应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及时跟踪企业情况、排摸贷款风险,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项目,合作银行应及时与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区工商联沟通,必要时可共同开展贷后现场检查、风险化解等工作。
“虹企贷”“商会贷”项目批次包实行封闭式风险管理,同一企业的无还本续贷、展期、借新还旧业务,代偿上限仍计入原贷款项目所在的批次包下。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在“无还本续贷”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该笔贷款所在年度批次包代偿情况,根据所统计的银行各年度批次包代偿数据,按照“红、黄、绿”三级预警的模式做好监控。
(八)风险补偿
根据市融资担保中心规定,其对单笔贷款最高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的85%,并设置批次包风险控制率上限为5%(市融资担保中心承担最高不超过4%,区级财政承担最高不超过1%)。
对于“虹企贷”中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可能危及信贷安全的项目,合作银行应及时与区财政局沟通,尤其是对发生逾期或可能申请代偿的项目,合作银行应当在向市融资担保中心报送逾期情况、提交代偿申请的同时,向区财政局同步报送相关信息;对于“商会贷”中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可能危及信贷安全的项目,合作银行应及时与区工商联沟通,尤其是对发生逾期或可能申请代偿的项目,合作银行应当在向市融资担保中心报送逾期情况、提交代偿申请的同时,向区工商联报送相关信息,并同步抄送至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应适时更新代偿申请进度,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应及时跟进形成风险预警,并持续跟踪关注。
若“虹企贷”“商会贷”批次担保业务发生不良贷款净损失,在市融资担保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根据合作银行与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签订的协议约定,由合作银行向区财政局、区工商联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区财政局、区工商联按程序审核后,组织区发改委、区投促办等进行联合评审,审议通过后拨付至合作银行。区财政局拨付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自合作银行申请补偿之日起追回的损失,合作银行按比例返还给区级财政。
“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合作银行提供的“虹企贷”“商会贷”批次担保业务,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九)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应加强对“虹企贷”“商会贷”批次担保业务贴息贴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为止,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虹口区“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实施意见》(虹财规〔2023〕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