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07-01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规定,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1811/t442834.html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2202/t462067.html
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文章
【轻松办税】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减免操作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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