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相关政策 2023-06-21 来源: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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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如您属于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办理阶段和事项: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开展评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结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并发布,即为纳税人当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适用纳税信用复评、修复机制。

  受理条件: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

  2.需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办理时限、方式、流程:

  2023年3月和9月,在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复评”功能中,符合条件纳税人可选择“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原因发起申请。

  办理方式:

  无需办理,申报享受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sfw/202301/t465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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