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2023-08-09 来源:市税务局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符合减缴条件但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办理方式:
无需办理,填报享受
相关文件: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fssr/202304/t466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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