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徐汇区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就业优先导向,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本区就业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激励就业政策
1.就业援助对象补贴
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间,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人。
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后,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际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人。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上述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特殊就业援助对象补贴
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实际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请“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人。
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后,仍实际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100%。若用工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每年递减10%,补贴标准最低递减至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人。
3.青年就业训练补贴
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失业青年参加徐汇区青年乐业起点就业成长营项目,一年内实现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受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运作就业成长营项目的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训练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
参加徐汇区青年乐业起点就业成长营项目的失业青年可申请生活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特殊群体就业补贴
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是本区接收安置的或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限退役五年内)及徐汇驻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本区户籍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单位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00元/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重点群体灵活就业补贴
(1)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长期失业青年及经认定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2024年1月1日起实现灵活就业并连续3个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2000元/人。
二、鼓励创业政策
6.青年创业补贴
35周岁及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值、《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注册在徐汇(市级或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以及获得徐汇“创业梦之星”评选各类奖项的创业青年;经认定是本区接收安置的或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限退役五年内);经认定的就业联盟高校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经本区创业指导服务后,当年度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在创业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5000元。
7.帮创组织(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经济转型发展的要求,对区域经济、创业带动就业有一定贡献的经济组织,分别给予2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科技创新、带动大学生就业、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8.创业孵化成果购买补贴
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符合本区产业定位,以培育初创阶段的青年大学生创业组织为宗旨,孵化基地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能为青年大学生孵化项目提供场地和服务,在本区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给予创业孵化基地8000元成果购买,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9.创业园区专项补贴
在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中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照市补贴资金的50%予以补贴。
10.创业指导工作站专项补贴
支持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创业指导站,对于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为创业指导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100000元;对于创业指导成效突出,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指导工作站,按照市补贴资金的50%予以补贴。
11.区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组织、创业前、个人三类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在市级贴息政策财政补贴基础上,针对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区级再给予上述补贴金额50%的补贴;针对创业前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区级再给予贴息金额不足部分全额的补贴。上述补贴最大金额不得超过实还利息支付金额。
三、就业见习政策
12.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凡经认定并纳入本区管理的就业见习基地和创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学员,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根据实际参加见习的人数和见习月份,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原则上市、区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13.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补贴
凡经认定并纳入本区管理的就业见习基地,即时录用本基地见习结束的学员(仅限本市户籍“未就业青年”和“见习学校学生”)实现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足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基地就业见习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注册在本区,且经我区认定的综合就业见习基地外派单位,参照执行。
四、职业培训政策
14.高级及以上职业培训补贴
凡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的,高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项目培训的,符合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各类补贴对象,由本区培训机构通过团体申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领取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基础上,按项目等级给予培训机构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竞赛、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评价认定等非社会化培训除外)
15.新设立培训项目补贴
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批准新设立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的中级及以上职业培训项目,对参加第一个周期培训,符合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各类补贴对象,经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领取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基础上,按项目等级给予培训机构中级工(四级)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竞赛、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评价等非社会化评价认定除外)
1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本区企业新开设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开设项目补贴20000元/项。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市级补贴的学员,再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区级培训补贴。
五、技能鉴定政策
17.高等院校、竞赛机构及用人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经本区申报的高等院校或各类用人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凡申报成功一个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项目的,给予相应机构立项项目补贴50000元/项。本区高等院校开展针对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学生的高级工技能鉴定工作,或区属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参与经本区认定的市级行业大赛及专项(题)性大赛等、区域性职业技能大赛的各类高级工(三级)及以上项目竞赛,或本区用人单位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上企业自主评价及认定工作,经统一宣传、组织、推荐、申报并鉴定合格的,给予相应机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2000元/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就业优先政策
18.高校毕业生就业联盟就业补贴
凡就业联盟成员单位,吸纳就业联盟高校应届毕业生或我区35岁以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给予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19.高校毕业生就业联盟就业见习补贴
凡就业联盟高校学生加入区级见习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根据每月实际参加见习的时长,给予见习学员就业见习补贴,月补贴最高标准为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重点产业企业扩就业补贴
加强对就业容量较大的本区重点产业企业的支持,按照参保人数净增数给予扩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每年对积极参与促进就业工作的用人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一次性扩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00-200000元/家。
七、其他
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徐汇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市、区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文件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实施过程中若与市级及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