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续)

5.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

5-1减灾科研

5-1-1加强减灾基础科研工作

市科委要会同市减灾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减灾科研工作。减灾基础科研工作主要是针对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可能出现的灾害风险源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中。同时,加强研究开发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软硬件技术,提升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能力。

5-1-2加强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制

由市科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制。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制。

有关部门要尽快调查、摸清全市现有各类减灾技术装备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本市的需求量,制订相应研发、生产计划。

对重要或特殊装备的研制及性能、数量,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和安排;对研制和生产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针对本市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当前重点加强移动式、智能化的紧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紧急指挥交通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和配备。

5-1-3编制年度减灾白皮书

年度综合灾情趋势预测预报白皮书规范名称为:《××××年度上海市减灾报告》。白皮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年度各类灾情的统计、评价和总结。第二部分是提出本年度灾情发展趋势及预测意见。

市灾害防御协会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综合灾情白皮书,经市减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有关部门发布。

5-2减灾教育

5-2-1干部减灾教育

减灾教育培训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上海行政管理学院举办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要开设相应课程。

5-2-2市民减灾教育

市减灾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减灾知识和技能。市减灾办公室设立若干减灾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各职能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也要积极对市民进行相应培训。各街道(乡、镇)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5-2-3学校减灾教育

学校减灾教育要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由市教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规范化建设考核。

5-3公众防灾信息

5-3-1灾情应急发布

全市性特大、特殊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报市领导批准后,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

5-3-2建立《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

建立《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和公众反映上海各项减灾工作和灾情信息。《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应包括党和国家有关防、抗、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重大减灾科技前沿动态和成果;城市综合减灾管理工作动态;防灾教育(科普知识和法制教育);国内外和本市重大重要灾情信息等内容。

《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由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主办,日常工作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管理,依托上海民防信息网站运作。为保证该网站正常运转,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灾情信息,并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由专人负责。

5-4群众性志愿者队伍

5-4-1组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实行专群结合,鼓励、支持组建社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市减灾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

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防灾工作;灾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4-2发挥社区保安力量作用

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灾情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维护治安等工作。

5-4-3综合减灾演练

全市每年定期组织综合性减灾演练,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减灾演练。各区县和社区也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专项演练。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附则

6-1灾害等级

灾害事故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各类灾害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汇总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如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本市规定,死亡3人及其以上均列为重大报告事项。

6-2善后处置

6-2-1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2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减灾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2-3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6-2-4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6-2-5区(县)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6-2-6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3社会救助

6-3-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

6-3-2建立上海市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3-3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市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6-3-4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6-4灾害保险

6-4-1重视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灾害保险工作。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市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2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特点,逐步扩展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

6-4-3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6-4-4加强灾害保险立法工作,有关灾害保险的重大原则方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作为规范灾害保险工作的基本准绳。

6-5预案管理

6-5-1区(县)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本市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审定。

6-5-2结合上海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特点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6-5-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依照本预案,组织编制灾害事故先期应急处置预案。

6-5-4本预案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维护和解释。

附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附件2:

《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制责任单位

1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3

上海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铁路分局

4

上海市水上(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5

上海市水上(海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海事局

6

上海市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机场集团

7

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处置预案

市防汛办

8

上海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9

上海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市政局

10

上海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建委

11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防办

12

上海市供水管线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水务局

13

上海市供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电力公司

14

上海市地面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

15

上海市海底光缆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

16

上海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环保局

17

上海市卫生防疫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18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19

上海市迷雾天影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0

上海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市地震局

21

上海市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2

上海市核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防办

23

上海市东海油气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24

上海市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气象局

25

上海市其他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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