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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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3〕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5月1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四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要按照“上海要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科学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排除各类瓶颈障碍,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努力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四、市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市长离沪出访、出差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六、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八、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市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夯实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创新人口管理模式,加强应急管理,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十三、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坚持民生为本、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着力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五、市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六、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协调,扩大公众参与,坚持和落实草案公告、意见征询和听证协调等制度,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管理资源,强化“守土有责”意识和基层管理责任,提高属地化执法能力,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对重大事项建立专门的决策机制,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计划)、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当事先征求区县政府的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公共资金的透明运行、公共资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权力的透明行使、公共服务的透明供给。

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六、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健全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工作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目标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代表市政府负全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的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策。

三十八、要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估,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对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会议决定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一般由市长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市长审签。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由分管副市长审签。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报送处理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和督查工作等的若干措施》的要求。

四十八、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四十九、向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有关部门上报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市政府规章和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长审签。

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日常操作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如有必要,报市长审签。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审签。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沪出访、出差,应当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应当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当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等其他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市委、市政府贯彻“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努力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十九、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单位、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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