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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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环资〔2018〕89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和《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沪发改环资〔2017〕17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推进本市履约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CCER”)使用和清缴流程,现就使用CCER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条件

  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CCER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时,应确保提交履约清缴的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同时CCER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1%。

  二、抵消流程

  使用CCER履约清缴的企业,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申请表》,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说明。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通过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在企业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抵消情况告知企业账户责任人。

  三、其他有关事项

  1、书面抵消申请受理地点及联系人: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王雪湲23113914,凌云23113492。

  2、抵消机制具体操作流程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与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3、企业在国家登记簿中对所持有的CCER发起上缴抵消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前述本市CCER抵消使用条件。如因抵消申请不符合条件而导致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申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附件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登记簿账户ID    
履约年度   申请抵消总量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邮箱  
抵消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所在地   抵消量  
项目备案时间   减排量产生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所在地   抵消量  
项目备案时间   减排量产生时间  
(如涉及多个抵消项目,请逐一列明)

  我单位已知悉上海市关于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不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请予审核。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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